近日,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江某兵等8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经调查,2024年8月5日下午,江某兵等8人相约在胜天湖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泅渡、涉水、游泳等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江某兵等8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江某兵等8人开展了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据了解,胜天湖水库位于金刀峡镇胜天湖村,隶属于嘉陵江支流黑水河上游的华蓥山脚下,是北碚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水库的水质一直维持在国家二类以上标准,是重庆市最为优质的饮用水源之一,库区随处可见“生活用水,保护水源”等提示语。
事实上,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被罚的事例并不罕见。
2024年9月,湖南省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石峰区白石港河街湘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市民邓某正在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游泳。环保执法人员现场制止了邓某的违法行为,并处罚金200元。
2023年8月,湖南省衡阳市3名男子被群众举报在祁东县某水库游泳。该水库是祁东县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禁游泳、垂钓,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3名男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浙江省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横河中队联合横河派出所对梅湖水库擅自“野泳”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时,发现5名“野泳者”,5人均被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慈溪首次开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的罚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归根结底在于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环境意识较为薄弱,即使注意到严禁游泳等提示,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会造成水质污染,或是觉得有关部门不会对游泳这类“细微”的行为进行执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并不是小题大做。游泳可能会带入各种微生物、细菌和其他污染物,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进而威胁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
进行游泳和垂钓活动时,应当选择合法、规范、安全的场所,否则,除了面临巨大的安全隐患,还有可能违反法律。饮用水源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应该共同保护水源地环境,对影响水源地的各类不文明行为坚决说“不”,不要让一级饮用水水源变“洗澡水”!
来源:生态中国网综合整理重庆生态环境执法、中国环境报;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本图文不做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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