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地方化解债务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做些什么?

配合地方化解债务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做些什么?
2020年01月18日 09:04 谭浩俊财经视角

【原创】配合地方化解债务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做些什么?

针对金融机构如何配合好地方政府化解债务风险,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主要是配合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按照现有的规定和政策,一方面是要开正门,就是鼓励这些机构对于一些比较好的项目通过现金流来进行参与。银保监会也鼓励地方债发行在商业银行柜台机构进行销售,所以本地的公司个人也可以到银行的柜台去购买。对地方政府发行的专项债,银行保险机构也是主要的投资方,这主要是要开正门。另一方面是要防范相关风险,特别是对违反规定的隐性债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一定要根据现有的规定和政策,根据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的流程,严格控制。

这也意味着,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工作,金融监管机构已经不再像前几年那样收得很死,而是依据实际,有针对性地放开一些环节、留下一些空间,避免地方出现债务风险。同时,对地方有意隐瞒或掩盖的隐性债务,则仍然在监管政策上严格控制、严厉约束,不给金融机构有任何松动与变通。

事实上,对地方债务问题,在了连续多年的严格控制和监管之后,一方面,地方继续盲目扩大债务的内在冲动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很多地方都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存量、减少债务规模的目标,且取得了一些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债务过于庞大,又似乎缺乏有效的债务化解手段,相当一部分地区连消化利息都难度很大、能力明显不足。因此,经营获得的收益,主要是用于债务利息消化,不够部分,由财政支持。否则,会出现债务偿还风险。

不仅如此,由于债务偿还、特别是利息偿还压力很大,地方一些本能够通过经营获得一定收益的项目,也因为将资金大量抽取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出现经营性资金严重不足,规模难以做大的现象。因此,这些经营性项目也很难发挥最大效应,很难提供更多收益,很难对化解债务风险提供帮助。所以,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包括保险机构能够给地方一些较好的经营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用现金流来进行管理,也等于给地方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一个可以做大做好做强经营性项目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看地方如何把握好机会,把有一定市场前景的经营性项目做好了。如果做好了,可能对化解债务风险是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

应当说,银保监会的这一政策调整,也给了地方很大的鼓励和激励。那些担心债务扩大的地方,可以通过资产界定和项目分离,把真正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项目能够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公司,然后以新公司的名义向银行争取资金支持,从而把这些经营性项目能够真正做起来、做出效益。所形成的效益,除用于可持续经营之外,其他的全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需要把握好的是,对地方进行业务分隔和项目分离,银行应当从起步开始,就修面介入,帮助地方进行资产、债务等的分割和调整,防止地方把没有效益或效益很低的项目注入到新公司,导致新公司的运行也不顺畅或效益不佳。只有真正有效益的项目,或有市场前景的项目,才能注入到新公司当中,从而让新公司越做越好、越做越优、越做对偿还债务越能产生积极作用。如果能够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和状态,对于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是能够产生有利影响,避免地方债务发生风险的。

当然,银保监会也要求,对地方违反规定的隐性债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一定要根据现有的规定和政策,根据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的流程,严格控制。因为,这些隐性债务,是地方违反国家政策形成的,是一种明知不能为而在为的行为。如果也通过金融机构帮助其化解,就有可能反过来激发地方负债的热情,让地方对债务没有敬畏之心,造成债务的进一步扩大。对地方形成的隐性债务,不仅不能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还要经过周密调查,区别情况和严重性,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化解债务风险,但一定要把握方向、把握原则、把握重点为,决不能让地方有新的可乘之机。否则,会引发许多新的债务矛盾,诞生许多新的债务。金融监管机构要在配合地方化解债务中,有更多担当,但更要有更多责任心、更多对现在、对未来负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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