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订酒店,非本人入住被扣押金冤不冤?

男子网上订酒店,非本人入住被扣押金冤不冤?
2026年10月02日 14:58 谭浩俊财经视角

据南京晨报报道,市民何先生在网上花费1700元预订了南京丽思卡尔顿酒店9月18日的一间客房,入住完成后,酒店以当晚并非何先生本人入住,扣下何先生的1000元押金。何先生表示,他在预订酒店时,根本就没有必须指定预订者本人入住,酒店这样做他无法接受和理解。

对于何先生的投诉,酒店方面表示,酒店与何先生公司签署的协议上明确规定必须本人入住,非本人入住按照酒店挂牌价结算。

9月30日,记者来到南京丽思卡尔顿酒店。对于何先生的投诉,酒店方表示已经和何先生达成谅解,双方都不再追究。

单纯看事件本身,一定会认为酒店方面的做法是有问题的,属于霸王条款。客人预订的酒店,因为特殊原因让客人住了,也不算违约,酒店方面凭什么扣下押金呀。

但是,仔细想想,就不难发现。何先生的行为,实际是违约在先,酒店方扣下押金,合理合法。而且,何先生的行为,恐怕也不是正常的酒店预订。

要知道,客人在酒店预订客房,并支付了预付款和押金,就等于合同已经生效。如果要终止合同或更改合同,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何先生在没有与酒店方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就让朋友住在自己的房间,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

虽然预订合同上没有注明必须本人居住,但是,使用的是何先生的身份信息,实际承诺了是本人居住。更何况,何先生是利用单位的协议价预订的房间,且单位与酒店方明确必须预订者本人居住。对何先生来说,应当知道有这样的约定,仍然让朋友居住,当然是违约了。违约后,押金被酒店扣下,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更重要的,如果酒店方与何先生之间签订的客房预约合同,不是利用单位的协议价签订,而是市场价签订,出现让别人居住的现象,或许还能够理解,酒店方也可以予以谅解,不追究何先生责任。而现在,何先生利用的是单位协议价签订的客房预订合同,当然是一种违约行为,酒店方当然可以扣下押金了。

很多网友也认为,何先生此举,实际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房贩子行为,亦即利用单位与酒店的协议价,在网上卖房,从而拿差价。

我们不清楚何先生是不是这类人,是不是网友所说的房贩子。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何先生确实没有在预订的房间居住。而是以所谓的外出办事、一夜未归。

正常情况下,何先生一夜未归,应当是房间空着,恰恰是,朋友住了。订房的主人没来居住,来玩的朋友却住在了房间中。那朋友是来干啥的呢?就是来居住一个晚上吗?如果何先生回来,该不是两人挤一张床吧。能够掏1700元订一个房间的人,应当不会与朋友同睡一张床的。

很显然,何先生的解释是非常牵强的,更有可能是网友所说的房贩子,亦即利用单位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拿下房间的协议价,再提高一定幅度“转让”给所谓的朋友,实际上就是何先生从网上找来的客人,从中赚取差价。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并不少见。尤其在假期或旅游热点城市,更是经常可见。

也正因为如此,纵然何先生不是房贩子,押金被酒店扣下,也不冤。谁让何先生采用这样的方式为朋友预订酒店的呢,真的想为朋友预订房间,完全可以把房间预订好后,由朋友办理入住手续。就算利用了单位的协议价,一般情况下,酒店也是会同意的。

预订了酒店不自己住,而让所谓的朋友住,不仅会让人觉得是在贩卖酒店客房,而且会给酒店方面在管理上增加难度、在安全方面增加隐患,不支持非本人居住的客房预订。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