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恐婚族们的一颗安心丸

给恐婚族们的一颗安心丸
2018年01月18日 18:52 东三环的财小迷

====文:小迷  |  图:Brenttton====

我 们 都 该 知 道 如 何 让 自 己 变 得 有 钱

比 如 说    关 注 我

2018

新年新气象,过年没对象

我们都听过这样的故事:

小明和小芳是一对旁人艳羡的小情侣,小明努力创业,事业开展的红红火火,小芳安心在家做贤妻良母操持家庭。本以为日子就这样安定过下去,谁想到,小明意外身亡,家里的顶梁柱塌了不算,小芳还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

这个故事眼熟吗,前几天微博上刚刚热议过:小马奔腾董事长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其遗孀被判承担2亿债务。

再说些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故事:

女博士被前夫没有流水、说不出用途的“债务”变成法院的“老赖”;500强企业女高管的丈夫,在离婚前突击借债300万,女高管最后不得不支付200万;某男和海归女结婚后疯狂举债,婚后2个月跑路,海归女却需要为他5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

离婚瓜吃多了,忍不住恐婚了起来。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

造成这种后果的源头,主要是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欠下的债务要双方共同承担。

虽然说如果能证明是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须负责,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情。

老公自己在外借钱,而老婆钱的影子都没看到,却要帮老公背黑锅还债。

真是太冤了!

有丈夫在外赌博、吸毒、借高利贷等欠下巨债,就玩消失,而后债权人就找妻子还钱。

更有甚者,丈夫和第三方故意设局来骗妻子的.......都是坑啊!

去年国家就针对第24条做了补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非违法犯罪活动欠下债务的、因为无法举证不知情的妻子,仍然被困其中,比如上文举的小马奔腾董事长遗孀的例子。

婚姻既是道德契约也是经济契约,婚前的花前月下,婚后的柴米油盐,哪件不需要钱?

以后,类似的悲剧可以避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解释从今天开始正式施行,

机智的网友们迅速推出了大白话通俗解读版:

  1. 老公老婆共同签字=共同还债。

  2. 老婆(公)事后追认承认=共同签字=共同还债。

  3. 老公(婆)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等)=共同还债。

  4. 老公(婆)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公)不用还。

谁签字谁负责,谁借钱谁来还。

祝愿你们,想结婚就结婚,想单身就单身。

不该咱背的债一分都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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