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今日发布公告,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的三条监管红线。跨界跨地区监管再度并提及,保监会方面表示将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协作;对风险较大的保险、银行和证券等业务板块协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有了时间表,保监会方面同时透露,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明确风险评级应在B类以上,三条红线触一不可
此次保监会披露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征求意见稿规定,上述三个指标的达标标准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此外,逼近红线的险企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征求意见稿显示,在非现场核查方面,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列入重点核查对象。
保监会监管措施将分层,境内资产占比被纳入监管范围
保监会方面坦言,1号令对监管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监管实践中采取的措施难以“对症下药”,针对性和有效性都不够强。从国际上看,对监管措施进行分层,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普遍做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保险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及严重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对于因可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包括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对于因难以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主要是根据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
征求意见稿显示,根据偿付能力的数值不同,监管措施亦有所差异。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但不低于35%,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应根据其风险成因采取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5%但不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亿元的保险公司,除上述监管措施外,保监会还可以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的监管措施。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除前述监管措施外,保监会还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对于风险评级被评为C级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亦会根据公司具体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保监会披露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对于偿付能力达标,但境内有效资产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增加资本或营运资金、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以及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强化跨界跨地域合作,一行三会+外汇管理局拟推协同监管
对于跨界跨地域监管协作的关注成为此次保监会披露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具体来看,保监会方面表示,保监会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间的审慎监管协作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协作。
具体来看,一方面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加强对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跨行业、跨领域业务的监管,对风险较大的保险、银行和证券等业务板块协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外加强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控。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保监会应当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的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推进跨地区的保险监管协作、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等工作,提升我国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国际化水平。同时,保监会应当加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协作,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经营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等行为进行监管,有效防控跨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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