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POS机套现
1. 自2007年11月22日起,朱某利用伪造证件申办“XX经营部”、“XX服务部”、“XX书店”POS机3台,并雇佣多名员工,在网上发布POS机套现信息。
2. 朱某采用分散套现信用卡、分散交易金额及分散转入POS机“三分散”方式,试图掩饰非法套现犯罪活动。
3. 朱某将套现资金从公司t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或ATM提取,将套现资金付给“客户”,当天账户几乎不留余额。
4. 朱某为十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约672.4万元。2011年3月25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二、出售信用卡的洗钱陷阱
1. 罗某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办理多张信用卡。
2. 罗某先后把200余张信用卡卖给宋某、陈某,用于信用卡套现。
3. 宋某、陈某等人所涉账户交易达上百亿人民币。
4. 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宋某和陈某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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