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恰恰是高管未勤勉尽责的证明

“不知情”恰恰是高管未勤勉尽责的证明
2021年09月13日 22:09 董秘学苑

安徽证监局:“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明。”在很多高管动辄以不知情为由作为申辩理由时,监管层的这个观点还是很有教育价值,不知情往往就是未勤勉尽责的证明。

9月13日,ST德豪公告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及信息披露违规事情在经过申辩环节后作出最重行政处罚,处罚结果相比《事先告知书》没变化。

公司主要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12月10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关停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德豪润达未就该事项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2、德豪润达虚增2018年度利润,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主要是在LED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少计提减值、少计提了其他应收款(政府终止补助)坏账准备、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合计虚增2018年度利润34.59亿元

此次违法行为因为发生在2018年和2019年,且在2020年3月前就已经进行了自查更正,所以用的还是2005年版本的《证券法》,定责和处罚上:

1、王冬雷,时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层需向其进行汇报,且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王冬雷知悉并同意上述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2、王晟,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冬雷是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知悉上述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3、李华亭,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违法行为,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对公司重大事项不起决定、主要作用。罚款20万元。

4、郭翠花,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涉及财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并具体负责相应财务处理工作。罚款20万元。

5、涂崎,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知悉公司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项,未将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罚款20万元。

6、王建国,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应当具备发现公司财务处理方面存在违法事实的专业能力,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未提出异议。罚款3万元。

7、郝亚超,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律师资格,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应当具备发现公司未决诉讼很可能败诉的专业能力,但未予指出,也未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罚款3万元。

从被罚的人员可以看到,是按照其岗位职责认定的处罚。

在上市公司的违规中,对于LED芯片业务固定资产的计提是个主要问题,且金额较大。在公司原始的2018年年报中,审计机构对这一点也提出了保留意见。从监管层观点来看,公司2018年12月,公司总裁办召开会议要压缩LED芯片业务,就代表公司LED芯片业务相关资产2018年度就应该要计提减值,这样才真实。

实际情况是,2019年三季度,公司才关停了经营亏损且经营现金流为负的 LED 芯片工厂,上市公司部分人员以“总裁办决议未实际在2018年执行”,大家对这件事情有争议,所以导致了疏忽为由请求免罚。

此外,相关人员更多的就是以“不知情、未参与,已经勤勉为由”请求免于处罚。显然,在审计机构都已经提出保留意见的情形下,相关人员以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为由想免于处罚有点说不过去。

监管层认为,相关人员除非能够确定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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