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古人都犯愁的房产“限购令”

让古人都犯愁的房产“限购令”
2018年08月22日 19:45 铭铭宁谧

房产“限购”,已经成为了当下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而翻阅史书可以发现,历朝历代为了民生大计,或多或少地都会对房产进行“限购”,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关于房产“限购”,历朝历代都是怎么做的。

西汉:只能购买邻居的房子

西汉初年居民的宅基地多由政府统一分配,一个家庭只分配一块宅基地。朝廷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拥多处宅基地而另一部分居民却无立足之地,所以朝廷一方面限制出售:“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意思就是说政府分配给你的房宅,你有权支配,自然可也可以卖掉,但是倘若你卖掉的话,就不能再申请分配了。

另一方面限制购买,“不比其宅,勿许。”,如果你想再买一套房子,你必须得买你邻居家的房子,还得是那种紧挨着的邻居,隔一个院子都不行。反正,你们家的房子必须是连着的,如果正好碰上邻居们都不想卖,不好意思,你有再多钱都不行,忍着。可是,一个人想买房而其邻居刚好又要卖房这么巧的事情哪能经常发生啊,最要命的是你邻居房子卖给你就不能再申请房屋了。

这有点类似我们现在不仅“限购”还“限售”的政策。只不过我们现在没有限制说你买了房子就不能再买了,是要求买了房子之后达到多少年才能卖。

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采用的是“手实”加“举发”手段。

“手实”是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手实”,西汉时期在房产登记中已经采用。就是你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你自己上报。

那当时老百姓自觉性那么高吗?会不会有人为了少交点儿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呢?一般不会,这后面还有“举发”这一手段呢。

“举发”意即鼓励邻居之间检举揭发,就是说如果你的邻居检举揭发你少报了,如果属实,没收你的家产,一半充公,一半奖励给你邻居,而你则要坐牢。

邻居如果说想要举报你,就要清楚你家里底细?试想如果你可以在全国各处随意的买房子,你的邻居怎么知道你在其它地方还有没有房子呢?所以为了方便邻居的“举报”,朝廷便把每一户居民都尽可能固定到一个地方长期定居,而你要买房也只能买紧邻的房子。

唐朝:卖房先问亲邻

到了唐朝,限购政策发生了变化:“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当时,原业主亲邻的意见(是否同意)会影响到你能否购房,你无论是买地还是买房,不是原业主同意卖给你就行了,你还必须得到他的邻居和族人同意才行。假如你不问亲邻,亲邻发现你的房子住了新人,可在一年(南宋改为3年)内向官府告状,要求以原价赎回,重新出售,并以房亲为第一售房对象,四邻为第二售房对象。除非亲邻们逃荒逃到了外地,你急等用钱,又无法询问,你不得不卖房,同时有见证人签字画押,有买卖合同,有缴税证明,有公章,政府才不予追究。那么这又是为何呢:

其一、为了便于治安,要住进来一户新人家,如果有什么前科,鸡鸣狗盗的人,那自然会危害到邻居家庭财产安全。另外,也便于亲邻检举,进而便于政府控制每一户居民。简言之,政府人为设置亲邻障碍,必定减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迁徙的难度,这样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统计人口也好,征收赋税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变得很容易。

其二、这一限购政策有利于保护宗族财产不流失。在古代,祖辈遗留下来的房屋,一般来讲不是纯粹私有的,往往是属于一个家族的,因此如果未经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来出售,极有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同族争斗。

五代十国

尽管生逢乱世,但是五代十国的业主如果想要卖房,也必须遵循一整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邻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全唐文》卷996所载后周广顺二年律令)

意思就是咱们五代十国还是按照大唐的意思办,你要是想卖房必须得遵循族人和邻居的意思。要是他们不想买,或者说是出价太低,你才可以再卖给其他人。

即便社会动荡战乱,民生之根本,老百姓的衣食住行还是严格管限,可见房产、地产对于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宋朝禁止京官在京购二套房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现任京朝官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购置产业。”当时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诏令,一是为了限制兼并,二是为了平衡住房市场上的供需矛盾,让老百姓有房可买。

现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给开发商,用的方式是招、拍、挂,即招标、拍卖、挂牌。宋朝朝廷同样是这样卖地的,不过当时不叫招标和拍卖,而是叫做“实封投状”:朝廷公布地块和底价,有意向的买家把自己能出的价钱写在纸上,装到信封里,投进朝廷指定的标箱,报价期满,朝廷开箱,公开念出各人的报价,出价最高者可以买到地皮。

元明清:官员买方限购

宋朝之后,口头问询之外,更多了一份“字据”,而且,最主要的“严格限制官员在工作地区办置房产”,违反了这个规定,后果可不是一般的严重。

元庭律令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收录于《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也就是说,口头征询族人和邻居的意见已经不行了,还得签下一份“字据”,证明大家伙都同意你卖房子,你才能卖。而且,元朝还规定:但凡蒙古官员,不得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

这是因为南宋灭亡后,有一批蒙古官员到江南做官,他们嫌分的公房面积小,于是出去借住或者购买民房。但是他们借住民房不仅强拿强要,而且还强奸杀人,购买民房也是强买,一套原本市场价价值十万,他们只给五千,不管原业主愿意不愿意,硬逼着人家签字画押。

由此,南方民愤很大,呼声越来越高,为了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颁布了这个规定。

到了明清两代,这种政策进一步的扩大 ,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就是说,对于政府公务员来说,不得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如果你买了被政府知道的话,要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没收你买的房子。

到了清朝,限购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官员不能买房,旗人购房都被限制,凡旗人去外地工作,如果在当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被充入政府财政。当地官员具有监督责任,若发现旗人买房不举报,被发现也要跟着买房的旗人一起受处罚。

文末小结:房产、地产关系民生,任何时候都马虎不得。历朝历代如此,现而今也如此,毕竟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

参考文章:《历史上的“限购”:限购hold住房价吗?》、《古人为什么不炒房——古代房产限购令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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