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手整治超低价中标!2025年2月1日开始实施

财政部出手整治超低价中标!2025年2月1日开始实施
2024年12月30日 10:57 MedTrend医趋势

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据悉,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而试点工作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此《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通知》要求,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同时,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

此外,对于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加强管理,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供应商则需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是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以及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同时,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后,应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并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对其进行合理性判断。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则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三是压实评审专家责任。《通知》明确,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财政部表示,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地区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加强履约担保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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