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各国军队的数量普遍比以往扩大了,各国兵额不断呈上升趋势。早在殷商、西周时期,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并受“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制度的束缚,当时军队总的数量是比较有限的。这从当时军队的组织编制上就可以看出来:军队的最高建制是“师”级,“军”的建制尚未出现。
进入春秋后,周王室权力下移,诸侯国之间不断进行争霸战争,使军队数量相应得到递增,“军”的建制开始出现。但总的来说,当时军队数量还不是很大。《左传·襄公十四年》说:“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管仲治齐,士乡十五,共三军,为三万人。晋文公在城濮之战前作三军,亦不过三万多人,以后虽不断扩充,为三行,为五军,乃至为六军,但至多也不过六七万人。
到了战国,情况发生急剧变化,战争更加频仍,而且规模越来越大,军队人数随之成倍增多。这种情况的发生,当然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肇始于春秋晚期。当时,随着郡县制的初步推行,各国的兵力得到较大的增加,如晋国在鲁昭公时全国有49县,每县有100乘兵力,全国共有4900乘兵力。这比之于城濮之战中晋动用700乘兵力,增加了6倍。这么多的部队,都是怎么来的呢?各国武装力量都有哪些部分呢?
从事征战的正式武装
当时各国的正式武装,大体分为正规部队与地方部队两部分,正规部队由朝廷直接掌握,地方部队由郡县尉统率,但也随时可调归朝廷使用。正规部队通常用于野战攻城,地方部队多用于守御戍边,当然这种职能区分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正规部队也有用于守边的情况,像赵国李牧等就曾统领大军在边地守御。
当时各国的正式武装,在性质上向常备军方向发展。在奴隶制社会,国家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常备军,如西周时期的“西六师”、“成周八师”等等,但由于国野畛域的存在,军事制度上“兵农合一”色彩十分浓厚。但到了战国时期,列国通过开展变法运动,全面废止了井田制度,从而瓦解了“兵农合一”的社会基础,为国家武装的常备军化开辟了道路。
从史籍及出土秦简等材料来看,秦国那种“正卒”和“戍卒”已不是单纯的遇事征发的民兵,而是一定意义上的常备军了。其他各国的情况不像秦国那样的典型,但其军队已逐步正规化、常备化当无问题。
当然,通过临时征发民众大量参军以组成一定规模正规武装部队的现象,在战国时代也比比皆是。在长平之战中,秦王征发河内地区“年十五以上”的民众“悉诣长平”投入战略决战,就是明显的例子。《战国策·楚二》载楚昭常语:“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这里的“悉五尺至六十”,即指临时征发的民众。
这些现象的存在,当是战国期间战争频繁、剧烈所致。因为频繁而激烈的生死斗争,需要征发更多的民众参战,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常备武装的攻战守御。
禁卫军部队
禁卫军是保卫各国最高统治者——国王以及王室的警卫部队。警卫部队在历史上起源甚早,早期奴隶制社会中统治者的扈从人员,就是这类性质的部队。在周王朝则称为虎贲、虎士或虎臣,春秋时各诸侯国也有这种部队,如楚国的“宫甲”、“东宫”。
到了战国,这种警卫部队仍继续存在,如赵国有相当数量的宫廷卫队,称为“黑衣”。赵惠文王时有“剑士夹门”者,所谓剑士,就是携带长剑的卫士。另外像各国设置的郎中、卫尉、中尉等武职官吏,其职责也是统率卫队或禁军,负责警卫国君、宫廷及国都等事宜。
族军的没落
春秋以前,王、诸侯、卿大夫等大小贵族大多拥有以本宗族成员组成的私属武装,它通常被称为族军。其成分多半为大小贵族和平民上层,配备有较好的武器装备,平时起保卫贵族和宗邑安全的作用,战争时加入国家武装。春秋时的大诸侯国如晋、楚等,其卿大夫拥有“私卒”、“私属”很普遍。
像《左传·宣公十七年》载,晋卿卻克请求晋君发兵攻齐未获允许,就进而“请以其私属”伐齐。杜预注:“私属,家众也”,亦即族军。敢用族军去攻打一个大国,可见当时卿大夫的族军数量相当可观。
到了战国,这类贵族私有的族军武装,随着旧的宗室贵族的沦丧没落而实力消减,又随着宗邑分封制度的崩溃而逐渐被取消。
像魏国赫赫有名的信陵君,在赵都邯郸被围,亲戚恳切求援的情况下,由于自己没有真正的武装,计无所出,只好准备带一些宾客上战场。由此可见,族军的消亡表明战国时代确已清除了贵族分割军力和军权的制度,使军权统一在国君的手中。
谪徒兵和奴隶兵
所谓谪徒兵就是由罪人充当的军队战斗人员。春秋时期,罪人从军作战的情况相当普遍,如《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记载,吴伐州来,战于鸡父,吴王即以“罪人三千,先犯胡、沈与陈”;又如在吴越战争中,越王让死刑罪徒为兵,都反映了这一情况。迨至战国,这种以谪罪徒为兵的现象依旧继续存在。
战国末年成书的兵书《六韬》中的《犬韬·练士》中曾提到“有胥靡免罪之人,欲逃其耻者,聚为一卒。”可见当时军队中有把刑徒囚犯编勒为一定编制作战单位的做法。至于实战中征发谪徒兵奔赴前线参战的情况亦多有之。秦末农民战争爆发后,秦统治者就动用骊山刑徒为兵,使其在少府章邯率领下向农民军反扑。这虽说是秦代的史实,但是将其视作战国“故事”的重演,也不失为一个例证。
奴隶兵。征发部分奴隶从军,充任军队后勤给养方面的职事,是奴隶社会中常见的现象。春秋晋国赵简子誓辞云:“人臣隶圉免”,就是例证。战国虽已是封建制社会,但是社会结构中奴隶制的残余仍有大量的保留,奴隶人数相当可观,这反映在军事制度上,就是武装力量构成中奴隶兵的成分仍占一定的比例。当时人们常提到“厮徒十万”、“厮徒负养在其中矣”,其所称的“厮徒”,就是后勤兵。
有关史书指出,所谓“厮徒”,乃“谓烹炊供养杂役”,这中间有一部分人实际上就是奴隶身份的辅助兵。
但无论是谪徒兵还是奴隶兵,人数都比较少。在当时各国的武装力量构成中只占不大的比例,应当视为一种辅助性的武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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