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期发布的官方数据,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为2.67亿,占全国人口的18.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突破2亿,占全国人口的14.2%。中国社会已迈入中度老龄化阶段。
↑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 据IC photo伴随着这一改变带来的社会发展、家庭结构、治理模式等方方面面的变化,法律如何为“养老尊老敬老”保驾护航,成为一大新的社会议题。
老年人在健身会所健身受伤,如何维权?“夕阳恋”孩子不同意怎么办?住在养老院不慎坠床去世,责任如何判定?值此重阳佳节来临之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结合几个与老年群体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讲述老年人的正确维权路径。
老人在健身会所跌落受伤,谁之责?
法院释疑:健身会所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2019年,64岁的藏某(1958年出生)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健身会所健身锻炼时,后仰跌落受伤。事发当日,该体育公司系统显示藏某已到访19次。
受伤后,藏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起诉要求某体育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3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温榆河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藏某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和误工期进行了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某体育公司作为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以观测健身器材使用时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但某体育公司并未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影像资料,客观上加大了事故成因认定的难度,应视为未就安全健身环境的建立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但另一方面,藏某系直接使用腹直肌训练器的自然人,且也持该月卡多次到某体育公司的健身场所健身,依常理推定,藏某应对腹直肌训练器进行过了解。因此,藏某也有较大可能未在安全环境下操作使用该腹直肌训练器,藏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该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藏某未就自身安全给与足够关注,也存在过错。考虑到双方举证难度和举证义务等因素,酌定某体育公司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60%的赔偿责任,藏某自担40%的责任。
老人在养老院坠床去世,养老院该赔偿吗?
法官释疑:将风险完全归责于养老公司,有违公平
入住养老院已成为不少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项选择。但在养老院中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却成为不少银发族乃至子女的担心。
据温榆河法庭提供的一份案件描述,2017年9月4日,沈某、郭某与某养老公司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郭某接受某养老公司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某养老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郭某从床铺上跌落。当日,该养老公司将其送至医院检查治疗,郭某于2019年9月21日去世。
据悉,郭某住院治疗期间,相关医疗费均由某养老公司垫付。
事发后,该案走上了司法程序。温榆河法庭方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养老公司是否应对郭某从床铺上跌落受伤并最终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沈某、郭某和某养老公司3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该养老公司系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参照标准服务流程提供养老服务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虽然沈某认为某养老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但结合某养老公司的举证可看出,该养老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时已按照定期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了巡视记录,也提供了符合护理行业标准的床位,上述具体行为均表明某养老公司尽到了养老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
自2017年签订合同至老人发生跌落事故之前,双方并未对某养老公司的服务标准、养老服务质量存在异议,可推定某养老公司尽到了合同义务。郭某从床铺上跌落受伤系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性,仅有在某养老公司提供24小时一对一服务时才有可能防止该风险的发生,但双方并未约定该服务标准,因此将该风险完全归责于某养老公司有违公平。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某养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医疗备用金可在扣除某养老公司已垫付医疗费后予以退还,养老服务费以及养老保障金应依据合同约定据实退还。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行为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温榆河法庭法官解释称,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但确定责任时,除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手段、方式、后果等。
举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基础。该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老年人“黄昏恋”,子女有权干涉吗?
法官释疑:尊重父母婚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黄昏恋”是不少丧偶或离异老人在晚年迎接幸福的一大选择。然而现实里,有不少老人在坠入“黄昏恋”后,遭到子女的反对,50多岁的冯某,便是其中的一人。
据温榆河法庭透露,冯某青年时期丧偶,辛苦将儿子养大,看其成家。为了有个生活依靠,冯某想找一个老伴儿,谁知儿子听到母亲想要再婚的消息后,不仅质问冯某,还认为冯某丢了他的脸。儿子的行为让冯某伤心不已,希望儿子不要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
对此,温榆河法庭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重父母的婚姻和生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该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丧偶老人再婚已很平常,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子女对此不予理解,并采取各种方法对丧偶父母另娶或另嫁加以阻挠。”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满足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的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老人丧偶后,亦依法享有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的权利和自由,老年人的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组织都无权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桑榆未晚,其乐无涯。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提升,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大局。”
温榆河法庭法官表示,让老年人幸福快乐健康地度过老年生活,是小至一个家庭、大至全社会的共同心愿,既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你我他共同参与,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爱。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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