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择期宣判,证人证言出现变化,被告人称枪响系正当防卫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择期宣判,证人证言出现变化,被告人称枪响系正当防卫
2024年11月28日 19:52 红星新闻

2024年11月26日~27日,案发于1995年的“四子王旗警察枪击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法庭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乌兰察布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已形成完整证据链。邢志强则主张自己无罪,当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故意杀人”。

在重审庭审现场,枪击案身亡者孟永清的家属出庭旁听,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律师表示,死者家属提出142万余元赔偿诉求。

枪击案发生时与邢志强同行的王某,在此前一审判决书中的证言称,邢志强在乘摩托车追赶孟永清的过程中朝孟永清开了三枪。11月27日作为证人出庭时,王某称自己没有听到枪声,没看见邢志强开枪。

▲卓资县人民法院

案件一审

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时隔20多年,该案被重启调查。去年8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认为自己无罪,属正当防卫,提出上诉。今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而此次重审庭审,邢志强则主张自己无罪,当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书显示,1995年6月6日18时左右,当时身为四子王旗公安局办公室话务员的邢志强,在东梁水库用一支小口径步枪射击玩耍时,与保外就医人员孟永清相遇。见孟永清骑着摩托车,邢志强认为摩托车是孟永清偷来的,上前拦截未果,随后骑摩托车追赶搜寻。追赶过程中,在水库南侧的树林,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带着枪支找到邢志强后,邢志强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继续寻找孟永清。在枳芨滩村附近,孟永清驾摩托车冲向二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逃跑。孟永清先后躲藏于牲口圈、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孟永清送医,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乌盟公安处鉴定,孟永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重审庭审

被告人主张无罪,称枪响系走火

根据多份案件材料,孟永清系右侧腰背部中弹,子弹停留在其腹部,后被人取出。

红星新闻记者以市民的身份旁听了此案。在11月26日的庭审现场了解到,法庭上,邢志强供述称,在大坝上拦截孟永清未果后,他骑摩托车向孟永清逃离的方向搜寻其踪迹。在大坝南边的树林,邢志强看见孟永清双脚撑地,伏在摩托车发动机上。邢志强上前表明警察身份,命令孟永清“起来”,孟永清突然翻身挥刀捅刺邢志强,邢志强左背中刀。随后孟永清骑摩托车逃离。

邢志强讲述,孟永清逃离后,王某带着枪赶到。邢志强用衣服简单包扎了伤口,接过枪。王某骑上摩托车,载邢志强沿车轮印搜寻孟永清的踪迹。搜寻至红山村时,孟永清突然骑摩托车窜出,嘴里“啊啊”叫着向他们冲来。王某驾驶摩托车向前躲闪,邢志强便从摩托车上跳下,站在了地上。

邢志强称,孟永清骑摩托车来回冲撞他三次。由于受伤,邢志强左臂不方便活动,他右手抓着枪托前部,把枪当棍子一样挥舞格挡。邢志强表示,就在这个过程中,枪响了。“我不知道是我无意识地扣了(扳机),还是(扳机)挂在了什么地方。听到枪响,我的头脑里一片空白。”

邢志强表示,他回过神来时,看到孟永清的摩托车倒在耕地里,孟永清弃车逃跑,他不确定走火的子弹是否击中了孟永清。由于负伤失血,邢志强未再追逐,骑着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前往医院就医并报案。

证人证言多次变更

公诉方主张采信“开枪打中”证言

邢志强的上述陈述,与此前一审判决书中王某的证言并不一致。一审判决书中,证人王某称,孟永清突然叼着刀向他们冲来,他驾车躲过去后,孟永清骑车逃离,他载着邢志强继续追赶。追逐过程中,邢志强把枪架在王某肩膀上,朝孟永清开了两枪。孟永清驶入耕地后,邢志强再次朝孟永清开枪。孟永清继续行驶30米后突然倒地,手捂肚子向红山村方向逃离。

11月27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法官分别就事发时的细节向王某提问。根据王某的回答,无论是孟永清冲撞他和邢志强时,还是此后二人骑车追赶孟永清的过程中,他都没有听到枪声,且因为心里紧张,不记得孟永清冲撞时邢志强在做什么、他是否在摩托车上。

案发当年,警方调查此案时,曾对王某做过笔录,但当年的笔录现已“遗失”。据《财新》报道,2020年9月,为回应专案组等调取案卷要求,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公安局多次组织专人进行查找,“因办公楼经历数次搬迁,且涉及时间较长,没有发现孟永清被枪击案的立案决定书和相关案件卷宗材料。”

11月27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都指出,该案重启调查后,王某做了多次笔录,但陈述内容多次变更,彼此矛盾。

法庭上,邢志强辩护律师提出,王某的证言与此前一审相比出现了重要改变。根据他重审出庭时的证言,他既没有听到枪声,也没有看到邢志强开枪打孟永清。另外,左手负伤、用衣服包扎着伤口的邢志强,不太可能在颠簸的摩托车上作出瞄准射击的动作。

公诉方则认为,王某的新证言并未从根本上推翻其在此前一审判决书中的说法,孟永清骑摩托车冲撞持枪人员不合常理。若邢志强系挥枪格挡时枪走火,难以想象子弹为何会击中孟永清腰背部。结合四子王旗公安局当年的勘查卷、重启调查后附近村民的说法,公诉人主张采信王某此前的证言,认为邢志强是在乘摩托车追逐孟永清时,开枪打中了孟永清。

庭审焦点

枪击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据公诉机关认定,孟永清受伤后,先躲藏在一个牲口圈内,随后躲至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

孟永清的父亲孟斌礼在证言中称,孟永清出事后,在外面待了一天一夜,流血导致身体虚弱,其见到孟永清时他已经不能说话。在服装厂碳房里,孟永清打破玻璃罐头,自己用玻璃片从肚子里将弹头取出。孟永清的母亲刘五仙连夜去寻找出租车,准备带孟永清去呼和浩特市医院。在路上,孟永清情况恶化,决定转而前往武川县医院。

为论述孟永清死亡与枪击案的因果关系,公诉方展示了今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1月27日开庭期间,被告人、孟永清家属分别委托的法医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意见。

而乌兰察布盟公安处1995年的法医鉴定书(95)乌公刑技鉴定字第46号,是多方专家出具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该鉴定书显示,在武川县医院病历摘要中,孟永清于6月8日化名刘吉入院,入院时腰背部和腹部各有一处创口。手术中见腹腔内有大量黄色血性液体,十二指肠横部有一破口……后抢救无效于8点40分死亡。孟永清背部腰椎右侧2.8cm,臂上11cm处有0.5×0.5cm大小的创口,为枪弹入口。肚脐右侧有一小创口,长2.5cm,缝合2针,“系死者自己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处”。该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孟永清被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穿伤非致命伤。其死亡系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致失血过多,腹部感染造成。

上述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枪弹伤造成背部、腹部贯通伤,同延误治疗、孟永清自行用玻璃划开身体取出弹头的行为,与其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

邢志强辩护律师委托的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显示,孟永清为“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该损伤为非致命伤;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了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

孟永清家属委托的专家辅助人表示,其认为枪击和孟永清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前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其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案发后,四子王旗公安机关展开搜捕,孟永清无法及时就医,后死亡。虽孟永清逃离后未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将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却被告人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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