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其中“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值得关注。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庄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接驳非法捕捞的螃蟹运送至附近海域,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快艇将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海鲜市场码头,并经陆路运输至福州、深圳等地销售牟利。其中,2021年7月30日至8月2日,该团伙将价值45万元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深圳市某海鲜市场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惜。陈某惜明知向其出售的螃蟹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出售牟利。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自愿各自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50000元。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伙同他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惜明知水产品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惜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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