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因产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在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一市场内数十家经营部以及大米公司,被拥有“松花江”商标的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起诉商标侵权。该案最终以和解结束,被告向正大公司支付了至少数万元和解款。今年,类似起诉在重庆再次上演,两年前的被告,也再次成为“被告”。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有关“松花江”商标的起诉涉及全国。近几年来,正大公司在吉林、四川、重庆、陕西、黑龙江、江苏等地发起诉讼。在92个涉诉关系中,九成以上涉及侵害商标权,其中一部分被告选择给钱和解。
正大公司称,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但实际上,未见产品广告,销量惨淡,京东、淘宝、拼多多三大网购平台总销量不足300件。
再次被起诉
法院判决后,米商已上诉
作为成都“松花江”大米案的被告之一,再成“被告”,来自黑龙江的大米生产企业虎林市程琳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琳米业)负责人程功显得有些气愤。
他说,上一次是印有“松花江”字样的包装袋被正大公司在成都一市场购买取证后,将他及销售方告上法庭,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正大公司撤诉,他和销售方向对方支付和解款3万余元。从那之后,他便未再生产带有“松花江”字样的包装袋,而是改为“黑龙江珍珠米”。
此次再次成为被告,程功表示:“是因为重庆一经销商的米袋破了,用了之前公司寄过去的空米袋更换,而再次被取证、起诉,让我们赔15万。”对此,经销商老板吴静表示确认,并称同一市场被告的商户至少有4家。
程功认为,“松花江”是一个地域名称,并不是商标专有的特有名称,他们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对方的商标权,他们在全国大肆起诉,“就是‘碰瓷式维权’”。且对方重复起诉,法院理应驳回起诉。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包装袋的“松花江”字样用了较大字体,处于包装袋正面的显著位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简单使用松花江地名,且程琳米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表示其处于松花江流域,其坚称是为了标明商品产地来源,法院不予采信。此外,两个标识中的“松花江”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都高度相似,构成近似,还用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容易使公众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虽然程琳米业坚称该包装是重庆经销商自行更换,但未提交证据,且该包装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属于新的侵权行为,与此前案件无关。
对此,吴静表示,生产日期是她自行添加的,与大米厂无关,“我承认这样做违规,也愿意接受处罚。”最终,法院于今年12月判决程琳米业、经销商分别赔偿正大公司40000元、3000元。
对于具体案件内容,正大公司代理律师李某表示无可奉告,“法院已经出判决结果,如果他们不服就正常上诉,我们也会正常应诉。”目前程琳米业已提起上诉。
销量不足300件
5个“松花江”商标两个无效
有关“松花江”商标之争,近几年一直未断。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正大公司在吉林白城、四川成都、重庆、陕西西安、黑龙江鸡西、江苏无锡等地均有司法案件,在92个涉诉关系中,九成以上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在88件司法案件中,以2022年占比最多,涉及四川的案件占两成以上,成都“松花江”案就发生在此时。
据当时被起诉的商家陶旭彬介绍,他所在的成都海霸王市场有两三百个卖米商家,“许多都被告了,让我们一家赔15万。”他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商家,一审败诉,在二审中因“懒得麻烦,就给了3万和解。”而像他一样选择给钱和解的商家还有好几家。
在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的多份裁判文书中,正大公司称,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的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松花江”品牌大米产生混淆,对其苦心经营的品牌造成巨大伤害,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利益损失,因此他们提出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松花江”品牌知名度到底如何?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却发现,其广告鲜见,销量极少。淘宝总计销量不到40份;拼多多的正大旗舰店中,甚至未售卖该产品;京东的正大食品(CP)旗舰店中,4款“松花江”大米总销量不足200件。
吉林一家米业公司介绍,成都的海霸王市场是全国最大的粮油批发市场,“基本所有米商都会来这里。”据陶旭彬介绍,偌大的市场内,由正大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大米却并未见过。而在一份关于申请撤销正大公司“松花江”(第1151550号)商标的复审决定书中,正大公司曾称其委托第三人加工生产“松花江”牌系列大米。
近年来,正大公司的多枚“松花江”商标也持续被他人申请撤销或申请无效宣告。天眼查显示,目前旗下5枚商标,除两枚被认定无效外,其余三枚均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多案以撤诉、和解结案
有部分商家胜诉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全国多个案件中,最后多以撤诉、和解结案。比如,正大公司起诉西安众望达粮行案中,经营者蒋振峰称,“他们说给钱就撤诉。”当时他和米厂总共给了八九万。
在2021年正大公司与镇赉县吉龙米业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松花江是中国七大河流之一,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该米业所在地为吉林省镇赉县,属于松花江流域内,在商品上标注“松花江”是为了突出产地,是善意的描述性使用,且字体、排列等与正大公司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也有厂家、地址等进行区分,因此不涉及侵权。于2022年判决的西安“松花江”大米案中,粮食经销公司也同样以上述理由获胜。西安中院认为,农产品与其产地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大米产品在其商品包装上标识大米的产地具有合理正当属性。
在此前采访中,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商标注册部门工作人员曾表示,法律对商标注册只有限制性规定,没有允许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松花江”商标还被成功申请在社会服务、网站服务、颜料油漆等分类中。但工作人员也提到,如果有人认为“松花江”商标会影响松花江大米的销售,也可以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而提出无效宣告,“但如果‘松花江’牌大米是知名商标,具有显著性,那就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其他商家在包装上突出放大使用“松花江”3字,就会导致侵权。
不过经此一役,许多经销商、米厂都注册了属于自己的商标。
律师说法:
“松花江”作为农产品商标可能会导致误认
松花江是否可以作为商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部部长刘坤律师介绍,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名(含县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虽然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河流之一,但不属于县级以上地名,可以作为商标,类似的“黄河牌彩电”、“长江电力”都是知名商标。
但他认为,“松花江”作为大米的注册商标,可能会存在《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仅表示商品产地”“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问题,导致无效或撤销。
在他看来,“松花江”作为商标注册本身并未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在某些特定地域或商品上使用的显著性会降低,“即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会降低。”比如“松花江”作为电视机商标不会有任何瑕疵,但作为农产品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地的误认。
“松花江”案为何有胜、败之分?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徐韬律师表示,商家败诉是因正大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松花江”商标,商家在包装上突出使用“松花江”字样,字体、字号等也未起到区分作用,易使公众混淆。胜诉则是因为松花江属于自然地理名称,若商家使用是为表明大米产地,属于合理使用,且未将其作为商标突出使用,以攀附正大公司的商标,所以不构成侵权。
“松花江”作为大米商标为何会被注册成功?两位律师表示,虽然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无法避免审查员的知识、生活经验有限,审核中存在一定漏洞,所以类似现象必然长期存在,不会是个案,也无法完全杜绝。目前商标部门已建立商标库查重,设立公示期接受异议,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打击恶意抢注等措施进行规范。
从事商标注册的熊女士也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当商品符合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但她也表示,在行政程序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显著性和保护范围显然会受到影响和限制,在此之下,司法要在保护商标权人权利以及公众自由使用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刘坤律师表示,《商标法》明确规定,权利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品牌宣传和发展,而不鼓励以诉讼牟利。”
他建议商标权人应将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赢得市场和客户的认同,真正实现品牌发展,“面对攀附商誉、模仿侵权的可以大胆维权,但如果将诉讼作为商业活动和获取利润的渠道,则可能损害品牌形象,不利于品牌美誉度的提升。”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图据受访者
编辑 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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