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腌制腊肉生虫,云南宾川一商贩竟用农药敌敌畏原液蘸卫生纸后点燃进行烟熏。警方查封、扣押了其保存家中未售的腌肉制品火腿171只、腌三线肉20块、腌猪脚8只、腌猪肥肉110斤……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宾川县人民法院6日公布一审判决书,涉事商贩蒋某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今年40多岁的蒋某兴,家住云南宾川县。经审理查明,蒋某兴于2018年开始在宾川县家中腌制肉类制品售卖。2024年1月,蒋某兴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使用卫生纸蘸农药敌敌畏原液后点燃进行烟熏,待将腌制的腊肉装入房间后,其又将敌敌畏兑水喷洒在房间地面和墙面。
2024年4月28日,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封、扣押了蒋某兴挂晾保存于家中未销售的腌肉制品火腿171只、腌三线肉20块、腌猪脚8只、腌猪肥肉110斤、敌敌畏13瓶、电动喷雾器1台。
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送检的蒋某兴腌制火腿、腌三线肉、腌猪脚、腌猪肥肉样品均含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敌敌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敌敌畏含量为0.054mg/kg至9.1mg/kg。
经宾川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蒋某兴生产的火腿171只(3606.2市斤)、腌三线肉20块(83.6市斤)、腌猪脚8只(36.4市斤)、腌猪肥肉110斤价格合计为9426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兴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兴的辩护人提出蒋某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2024年12月24日,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已缴纳);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火腿171只、腌三线肉20块、腌猪脚8只、腌猪肥肉110斤、敌敌畏13瓶、电动喷雾器1台,予以没收,由宾川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蒋某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业务。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责编 冯玲玲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