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付费就能观看万部酒店偷拍视频#登上热搜。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摄像头偷拍已形成“生产、销售、安装、盗摄、交易”的黑色产业链,各个环节乱象频发,一些人更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发布酒店偷拍视频平台、付费观看者会收到哪些处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法律人常莎进行解读:
一、关于付费观看偷拍视频的平台:
(1)如果是专门设立用来销售偷拍视频的平台,那么平台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买卖、传播偷拍视频,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平台销售视频内容涉嫌淫秽信息,还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该平台并非专门设立以销售偷拍视频,比如一些加密聊天软件,仅仅是部分用户通过平台进行销售偷拍视频的不法行为,那么该类平台也可能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第十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于付费观看的用户:
如果是单纯自行浏览偷拍视频的用户,未进行其他操作,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涉及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
如果除自行观看外,还实施了复制、和他人一起观看、翻墙访问违法设立网站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1)对平台上涉及淫秽信息的视频内容进行下载、光盘刻录和U盘拷贝等复制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复制淫秽物品行为,将被处于拘留或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和他人一起观看平台上涉及淫秽信息的视频,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组织播放淫秽制品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相关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翻墙”访问违法设立网站或平台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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