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门狗落水!监管利剑斩向渎职中介,“免费午餐”究竟有多贵?

看门狗落水!监管利剑斩向渎职中介,“免费午餐”究竟有多贵?
2018年08月05日 19:28 财源在线股民权益平台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只需睁只眼闭只眼,就有大把昧心钱赚进口袋——这样的“好事”还是不沾为妙,小心吃不了兜着走!

大华所、中原证券、东方花旗证券同日“出轨”

今天的主角,不是违法违规上市公司这群“越轨之狼”,而是趴在他们身上共同觅食的一类寄生动物——“狈”。

8月3日,证监会官网“行政处罚”栏一次更新了5条处罚决定书,名列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赫然“中招”。证监会认定,大华所在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决定没收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的罚款;对三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及8-10万元罚款处分。

不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河南郑州的券商中原证券今次也领到一纸罚书。证监会调查认定,中原证券在担任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项目财务顾问期间,对天津丰利在收购杰能科技项目中披露的虚假信息未进行尽职核查和关注,未能发现重大遗漏、虚假及隐瞒情形,构成《证券法》中“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决定没收中原证券业务收入10万元,并处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2名项目主办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

财源在线注意到,就在同一天的3日晚间,东方证券公告称,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在担任中小板上市公司粤传媒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开信息显示,粤传媒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目前尚无结论;而今年5月,东方花旗证券原投行部董事就因涉粤传媒并购香榭丽案而获刑,审理该案的广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香榭丽公司及其负责人在与粤传媒签订、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粤传媒现金、股份等并购对价共计4.5亿元及后续增资4500万元。包括粤传媒3位时任高管、香榭丽3位负责人、中介机构东方花旗证券原投行部董事因不同罪名被判刑。

2016-2018证券市场中介“仆街”大事记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的持续高压和关口前移,继违规违法上市公司批量“翻船”之后,相关证券中介机构也开始进入案件高发的多事之秋。财源在线根据公开信息择要梳理如下:

2016年7月,证监会通报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名保荐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3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各处以10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5年、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7年2月,有“新三板第一所”之称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能勤勉尽责屡次违规而被财政部、证监会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2017年5月,国内行业里数一数二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责令全面整改并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

2017年9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法院判决对大智慧虚假陈述案依判决所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成为时隔11年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二例判决(首例为2006年“蓝田案”中涉案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2018年6月上旬,立信、瑞华、大华、众华、兴华、致同等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审计业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证监会暂停受理其IPO和再融资审核材料,连并购重组业务也受到影响,但在审项目不受影响;2018年6月,证监会对国信证券及其从业人员保荐业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2880万元。

2018年6月底,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等案件,同时表示正对金亚科技IPO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将依法严肃处理。

2018年7月初,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称已完成对雅百特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初步查明,独立财务顾问机构金元证券、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将依法严肃处理。

2018年8月3日,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华泽钴镍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并称已完成对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2013、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机构和华泽钴镍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已对国信证券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亦已对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将依法处理。

“看门人”利欲熏心玩忽职守法无可恕

证监会表示,华泽钴镍等案例的发生,反映了市场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独立性缺失、执行业务准则不到位、职业怀疑不足等突出问题。证监会指出,保荐制度和独立财务顾问制度是资本市场中发行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勤勉、专业、审慎的核查工作发现欺诈或者阻止、防范欺诈行为的发生,使中介机构切实担负起“看门人”责任,这种责任既是一项法律责任,也是一项社会责任,更是中介机构谋求经营发展、获取业务报酬的基本前提。

现实中,个别市场中介机构合规意识薄弱,社会责任缺失,片面追求业务规模,淡忘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市场“看门人”初心,玩忽职守,怠于履责,弃广大投资者的信赖利益于不顾,使“看门人”的制度安排形同虚设,为欺诈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践证明,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良好状况的实现有赖于多方面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中,通过严格的监管执法压实责任至为关键。证监会将持续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执法,发现违法即严肃问责,督促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中小投资合法权益。

财源在线提示:

根据下述《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财政部、证监会等确定负有连带责任的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损适格投资者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有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附】近百家虚假陈述涉讼上市公司可起诉索赔

以下90多家上市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损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索赔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曾经购买这些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上网登录财源在线官网查询详情或咨询、报名,符合索赔条件即可加入索赔诉讼。律师费是风险代理,股民不获赔不支付,诉讼费胜诉后返还原告。

2003年以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机制日趋成熟,投资者索赔成功的案例逐年增多,数十起已结案件中,约有80%以上的原告股民通过判决或者和解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赔偿比例大多在法院认定受损金额的30%~100%之间,平均约50%~70%。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不告不究”是国内证券民事索赔的惯例。当前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维护股民正当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适格投资者切勿在观望和不作为中错过诉讼时效,而白白丧失依法索赔减少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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