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之后:我要改名字、改经营范围、搬家了?

私募新规之后:我要改名字、改经营范围、搬家了?
2020年10月28日 10:12 积募

积募TALK

每逢周五必放大招已经成了监管约定俗成的习惯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在业界引发较大反响小伙伴们的问题和争议也很多积募为大家整理汇总!

关于新规大家都在聊什么

新规发出后积募群里小伙伴的反应是这样的:

我们来看看大家都是怎么说的?下文来自于幽默机智的积募粉丝群如果表达出了你的心声请文末留言一起来说说你对新规的意见吧!

A:不同意

B:全国各地减税的基金小镇注册了无数的私募基金

C:唉失业了房子白买了

D:挽救前海办公楼空置率高的问题了

E:不得从事基金募集工作吧!

F:你怕是对区有误解是跨省不行了!

G:注册在计划单列市青岛但办公在省内其他市符合要求吗?

H:我问了青岛证监局说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话在青岛注册省内异地办公是不行的

I:应该是异地办公没办法监管

J:我认为如果是基金主体的话没问题管理人就悬了

K:不会趁这个时候涨价吧

L:青岛私募那边注册的群已经炸锅了95%的都是异地办公

热议问题解读

针对大家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我们来简单梳理解读下

问题一新规之后我要改名字改经营范围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是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大家也都是按这个要求来做的各地基金小镇等私募基金注册地也是按该要求来引进私募的

但是新规中的说法和现行做法明显是有所不同的部分小伙伴认为后续监管是否会考虑新老划断新设立的按新要求做存续的就不用整改了呢?但是征求意见稿中说了不符合这条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如果后续正式稿没有修改也没有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纳入进来大家就只能认认真真改名字了所以大家快去向证监会反馈意见吧说不定大家的呼声会被监管部门采纳

问题二新规之后我的公司要搬家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又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私募管理人的注册地办公地应该在同一省内或者在同一计划单列市内

此前北京市社保中心出手“封杀”社保代缴针对尚未在北京注册实体的公司若录入的实际用工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时会有相应的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这次证监会的新规与北京社保中心的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处

有小伙伴咨询:计划单列市是什么意思?目前我们国家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为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国家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这5个城市也分别设有自己的地方证监局与所在省的证监局分开监管

这个设定可谓是用心良苦据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解读这背后试图解决的问题可能是私募纠纷的属地监管问题在过往的私募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大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在新疆西藏等中西部偏远地区但实际展业在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的情况这一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按照管理人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中西部地区的公安部门证监部门来管理则容易出现监管力量不足的局面而交由发达地区的公安部门和证监部门来管理也和属地监管的一般原则不太相符这一矛盾在解决私募纠纷中是非常难以妥善解决的如果能够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属地展业的要求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属地化监管的问题

但是这条规定一旦实施之后对私募管理人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

一方面据积募统计存量的私募管理人中有超过7000家不符合上述注册地与办公地一致的要求占私募管理人总数的近30%对于他们来说有2种解决方案:一是搬家将公司办公地搬迁至注册地;二是更改注册地将公司注册地迁移至办公地无论是哪种方式都会对私募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另一方面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暂停私募投资类公司注册只有部分基金小镇还能注册并且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从公司注册以及税收优惠的层面考虑私募管理人会选择注册在基金小镇但从实际展业需求的层面考虑会把办公地设在北上深等发达地区未来若不允许异地办公很多地区不允许私募公司注册那么私募管理人将面临注册难的困境同时各地基金小镇也面临招商难的问题

问题三新规之后股债投资比例还是8:2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私募基金投资的负面清单其中明确私募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借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也就是说股权投资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但是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该规定也是在重申股债投资比例8:2的原则同时增加了股东借款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并且多次借款担保要合并计算

问题四新规之后出资人实控人关联方都不能帮忙找投资人了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有小伙伴表示困惑如果实行员工激励鼓励投资经理持股与这一条规定相违背应当如何处理?

积募认为这一条的意思是出资人实控人关联方如果是机构组织没有基金销售牌照便不能从事于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业务;如果是个人不是私募管理人的员工也不能销售私募基金上面小伙伴所说的这种情况中如果投资经理持股作为出资人兼员工他可以通过员工跟投的方式来购买私募基金但本身并不能进行募集宣传推介未来正式稿是否会调整或者在后续实操中这条规定的尽度是否有变化还要拭目以待!

另外目前很多私募管理人的主要募集渠道其实是来源于实控人出资人及关联方的资源特别是对于中小型私募来说公司人员较少由实控人/出资人提供资金来源募资团队缺乏小作坊式操作小编认为这条规定的本质是让私募回归根源剥离与实控人出资人之间复杂的关联关系依靠自身出色的资产管理能力吸引优质投资人出资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水平和专业水准

在募资方面还要特别提醒大家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不得利用基金财产自融这些都是日常业务中经常会遇到的违规点大家要注意

问题五新规之后关联交易不能做了

中基协定义的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产品备案时如果遇到关联交易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向投资者做特殊风险揭示

一直以来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违规现象是私募暴雷的重灾区所以证监会在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对关联交易作了特别说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意思:

1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2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3关联交易在投前要取得全体投资者认可投后及时向投资者和中基协披露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私募管理人应当从关联交易的制度规范决策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好投前投后的各类措施确保不得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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