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今起施行

《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今起施行
2024年07月01日 06:33 南宁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盛)6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颁布的《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救治、医疗方面加大了保障力度。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颁布的《规定》共十四条,体现了“小、快、灵”的特点,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医疗、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同时,明确南宁市奖励标准,突出南宁特色保障举措,解决南宁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规定》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在自治区条例规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奖励金额5万元、3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两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对于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的“起始线”分别为2万元、1万元。

  为加大保障力度,有效防止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现象,《规定》明确,因见义勇为负伤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长期治疗或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应当按照优抚、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给予保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给予适当医疗费用补助;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后续治疗中,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待遇;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活动。

  在殡葬服务保障措施方面,《规定》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去世的,市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协调殡葬管理机构为其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安排公益性公墓墓位进行安葬,并在公墓使用期间免收公墓墓位维护管理费。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

  “《规定》颁布施行,体现了党委、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我将发挥退伍军人的优良作风,继续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从‘一个人’发展成‘一群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南宁市见义勇为模范许宏伟说。

  目前,南宁在册见义勇为人员获国家级表彰26人、自治区级表彰56人、市级奖励56人,南宁连续5年荣获“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司机评选活动城市奖”。近年来,市、县两级共奖励见义勇为人员90余人次,颁发奖励金150余万元。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