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适当懂点法,这些利息就根本不用付!

贷款适当懂点法,这些利息就根本不用付!
2018年04月10日 15:46 华典金融

日常中,谁都有可能遇到急事,找亲戚朋友刷脸借钱,还钱时带上点薄礼表达感谢,这礼品是人情“利息”。

那么,在向借贷机构借钱后,利息应该怎么付?这可大有门道啦,要知道正常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越过法律边界的这六种利息则可以不用支付!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

如果是借给朋友钱,最好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的“借条”,它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

二、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借款双方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借贷约定利息超过法定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就不需要还了。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还可以要回来。

四、“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例如: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1000万,但实际银行汇款记录只有800万,其中200万已经作为砍头息已经在借款前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只在800万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借款协议约定的1000万。也就是说,只能按照8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而不是1000万为基数。

五、民间借贷提前还款

我国《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举个栗子,A向B借了30000元人民币,期限3年,年利率12%。1年半后A想提前把钱还给B,那么A只需向B支付一年半的利息5400元和本金30000元即可。如果我们就此问题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六、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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