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法规》第七章 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8

执业药师考试《法规》第七章 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8
2021年10月27日 16:56 乌海中公教育

第七章 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

第六节 兴奋剂的管理

1.特殊管理的兴奋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严格管理的兴奋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3.处方管理的兴奋剂: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

4.药品生产企业对于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5.药品经营企业在验收含兴奋剂药品时,应检查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6.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之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7.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

8.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储存在专库或专储药柜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9.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保存2年。

10.兴奋剂目录发布执行之日起,不具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之前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应当按照规定销售至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

11.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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