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张发票发现农副产品配送单位偷逃税的审计案例

从一张发票发现农副产品配送单位偷逃税的审计案例
2022年02月07日 11:13 审计观察杂志社

一、审计要情

202×年×月,总队审计组对某单位领导干部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了审计,根据计划安排,对伙食费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审计发现,该单位存在伙食费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与实际业务内容明细不一致,伙食费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与实际送货单不一致的情况。发票为全额免税,实际配送中存在已加工农副食品、海产品、进口水果等应税商品,涉嫌将应税商品改作未加工的蔬菜、肉类的偷逃税行为。经统计,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累计结算金额1500余万元。

二、存在主要问题

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存在伙食费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与实际业务内容明细不一致,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与送货单不一致,发票为全额免税,实际配送中存在已加工农副食品、海产品、进口水果等应税商品,涉嫌将应税商品改作未加工的蔬菜、肉类的偷逃税行为,累计结算金额1500余万元,因税率差异导致产生较大税差。经统计,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未经加工蔬菜和未经加工肉类属于免税范畴,送货单中含经加工后农产品及水果税率13%,海产品税率11%。2019年4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未经加工蔬菜和未经加工肉类属于免税范畴,送货单中含经加工后农产品及水果税率13%,海产品税率9%;2020年7月1日-至今未经加工蔬菜和未经加工肉类属于免税范畴,送货单中含经加工后农产品及水果税率11%,海产品税率9%,产生的税差较大。经统计,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涉及基数金额360余万元,2019年涉及基数金额600余万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涉及基数金额80余万元,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涉及基数金额520余万元),2020年涉及基数金额540余万元(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涉及基数金额360余万元,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涉及基数金额180余万元),累计结算金额合计1500余万元。另审计抽查凭证发现单位配送单位个别报销凭证发票未附销货清单附件;结算提供的送货清单无配送供应商盖章确认;农副食品配送单位结算金额超过50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

2、伙食代开发票的销售方名称与公务卡收款方(商户)名称不一致。审计发现,××队站存在代开发票购买点为上海××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务卡支付收款方为上海××服装店、上海华联超市××店的情况。

3、采买选择供货商不严谨,伙食费列支非伙食性开支,食品采购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2019年8月支付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购祛湿茶费2万余元,该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形象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服务);文体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纺织品、汽车配件、钟表的销售。2020年7月单位机关伙食团×号凭证付单位“六一”节活动发放食品慰问礼包100多份2万余元,在伙食费中列支非伙食开支。2019年1笔付伙食费采购单位为上海××商务策划有限公司,从发票内容和验收单看采购的水果。2019年8笔付伙食费采购单位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发票内容和验收单看采购的水果。2019年1笔付伙食采购单位为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发票内容和验收单看采购的矿泉水,经企查查平台查询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具备相应资质。

备注:同时在该单位审核信息化项目发现涉及硬件部分开具研发和技术服务发票产生税率价差的问题。

审计发现,采购内容为硬件设备采购款,实际开票时统一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开票,技术研发增值税税率为0%。根据当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6%,因二者税率差异,导致对方少交税金8万余元,存在部分发票开票明细与业务实际内容不一致、发票要素不完善的情况,同时也不利于资产管理。

三、法规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

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填写经费结算单,附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菜肴清单(外部接待必备)以及相关原始凭证,经财务部门核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结算报销”的相关规定。

四、意见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关注农副产品配送单位增值税开具发票与实际业务内容明细、送货单的一致性,信息化项目涉及硬件部分开具研发和技术服务费的事项,作为购买方应严格要求销售方按照实际业务明细提供票据,避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而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牵连本单位受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建议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项目内容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明确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避免因合同未做规定产生经济分歧。

五、案例启示

通过这起案例,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迪,那就是:我们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不仅要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进行审计,而且要针对在具体工作中发现的种种蛛丝马迹进行分析,一是要研究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重点应放在其业务内容的真实性上,从原始凭证入手,查看采购货物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情况;二是要从财经业务的习惯做法上去思考,像本案例中农副产品配送单位伙食费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与实际业务内容明细不一致,伙食费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与实际送货单不一致,将实际配送中已加工农副食品、海产品、进口水果等应税商品,改作未加工的蔬菜、肉类等免税商品,达到少缴国家税款偷逃税的目的;三是运用统计分析比较法,对比被审计单位几个年度经济业务量,将重点放在变化大的经济指标上,根据这些指标所反映的具体业务内容,审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作者:钱洪羽;单位: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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