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2年02月07日 11:26 审计观察杂志社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作为审计对象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常在购买服务、承包工程、购买设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在这些关系中,合同是调节经济活动、维持双方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近期笔者在相关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完善。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管理风险意识淡薄,未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是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不明确。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合同的调查、谈判、签订、执行、归档管理等均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未明确具体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员,相关不相容岗位未做到有效的职责分离,部分岗位同时又存在工作衔接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合同管理中存在较大风险。二是合同签订范围及管理程序不明确。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对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规定不明确,对合同的调查、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导致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及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从而损害单位及公共利益。三是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存在私自保管合同、毁损合同资料、随意出借合同等问题。

(二)合同审签把关不严,内容约定不严谨、不明确完备。

审计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未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造成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甚至引起法律诉讼;部分合同中存在保证金、违约金等约定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部分合同中存在费用支付结算条款未与单位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相结合,甚至部分合同中存在“在本合同服务期结束之前支付合同总费用”等付费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在后续合同执行中处于被动局面。

(三)合同履约监管不力,造成合同条款执行不到位。

具体表现为:对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收入合同,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间及时收缴收入,造成非税收入应收未收、收入不及时等;对于购买服务、工程承包等费用支付合同,存在未对相对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审查,财会部门未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条款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此外,在实践中,常存在相对方违约或执行合同不到位而损害公共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缺乏相关合同法律知识或与相对方存在不当利益关系而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申请违约损害赔偿等要求。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是要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意识,督促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确保合同调查、谈判、文本拟定、审批、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及各环节的控制措施具体明确。

二是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明确具体。

三是对单位合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对合同进行分类、统计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四是建立健全内部沟通衔接及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机制。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单位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对于收入合同,业务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对于购买服务等费用支付合同,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监督审查,财会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约定条款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作者:薛梅   单位:酒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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