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416 ,卖场购物摔伤赔偿案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416 ,卖场购物摔伤赔偿案
2024年02月05日 09:53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本案八旬老太卖场购物被货框绊倒,法庭认定卖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卖场承担八成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416 ,卖场购物摔伤赔偿案

本案八旬老太卖场购物被货框绊倒,法庭认定卖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卖场承担八成侵权责任。

一.案情简介

这天,年过八旬的王老太叫女儿陪着她上卖场购物,由于挑选商品时过于专注,被堆放在通道旁边的货框绊倒,造成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王老太认为,所有责任应由卖场承担,要求卖场赔偿其全部损失;卖场不同意,认为原告摔倒区域虽然堆放了货框,但是该货框很大也很明显,原告完全可以绕行,其摔倒原因主要是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王老太一张状纸,要求【法】院判令卖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卖场在通道区域附近堆放货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通行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卖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现场秩序的维护措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王老太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王老太年龄年时已高,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被告卖场承担80%赔偿责任。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属于民事过失侵权案件。

被告不同意赔偿的理由是,王老太在购物过程中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认为货框放在通道区域的旁边,有一定体积,也很明显,正常应该是绕开走的,自己走路不当心造成了损害。

民法中的注意义务主要指二个义务,一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二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这二个义务,一旦在特定关系中形成并明确(本案为买与卖的商业关系),就成了约束行为人的法律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注意义务也有程度之分,通常来说,对老年人、消费者和一些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制的人来说,这个需要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求是较低的。

本案还有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王老太在购物时被货框绊倒造成十级伤残,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卖场侵权的事实,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卖场,而卖场无法提交更多证据,支持其在购物通道旁边堆放货框,是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的抗辩事由,所以法庭判担责八成是合理的。

三.相关法律

1. 民法典规定:卖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2. 按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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