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419 ,游乐场玩耍受伤案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419 ,游乐场玩耍受伤案
2024年02月16日 10:09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本案3周岁孩子在儿童公园玩耍时受伤,法庭判处法定监护人疏于看管,未尽到监护职责,担责40%,儿童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60%。

以案释法419 ,游乐场玩耍受伤案

本案3周岁孩子在儿童公园玩耍时受伤,法庭判处法定监护人疏于看管,未尽到监护职责,担责40%,儿童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60%。

一.案情简介

年某带女儿到1家儿童乐园游玩,在球池内玩耍时摔伤,随后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2天,还需要护理90天,营养期90天。年某认为,儿童乐园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其女儿受伤,要求乐园赔偿全部损失。双方协商不下,年某诉至【法】院,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3周岁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疏于看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儿童乐园作为公共场所,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儿童乐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15.77元,刘某自身承担6606.57元。

二.案件的警示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通常都牵涉到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这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都为首先确定损害事实的存在,进而认定造成损害的原因,再将原因归为一种或几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后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之内。

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难点产生的原因,一是此类案件的案由非常广泛,牵涉到的层面和因素很多;二是因为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个合理范围还没有一个原则性的指引,对于法律适用而言,还不够明确和细化。

所以,在讨论中,一些业界人士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整合多重因素的、较为规范、便于适用的思考模型。这个模型要考虑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合理限度,追求一种平衡,即既要促进群众性活动的良好运行,又要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有基本保障。

同时提出判断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的三个原则:运用合理限度原则、运用区别原则、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观点摘自牡丹区【法】院文章,详细内容读者可以自行搜索了解。

三.相关法律

1.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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