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涉黑人员放贷?常德农商银行为何屡屡被骗贷

给涉黑人员放贷?常德农商银行为何屡屡被骗贷
2021年01月05日 21:24 独角金融

作者:戴鄂

编辑:缪凌云

来源:独角金融

2021年1月3日,裁判文书网上挂出了一份《娄少波、梁钲东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牵涉到常德农商银行的一起5500万元系列骗贷案

早在2019年11月12日,长沙岳麓区法院审理了娄少波、梁钲东、王永仕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作出了刑事裁决。

按照裁决结果,三人都要在监狱里待上一段时间。其中,娄少波的刑期是1年7个月,梁钲东1年6个月,王永仕1年4个月,与此同时各人分别还承担了4-5万元不等的罚金。

来源:一审裁决结果

另一方面,裁决认定开庭之前的羁押时间也可以抵刑期,所以三人中最晚出狱的是王永仕也已经在2020年5月16日获得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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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维持原判

判刑了,服刑了,事儿应该也了结了。

令人意外的是,原告长沙岳麓区检察院后来又提出了抗诉。

长沙岳麓区检察院认为娄少波、梁钲东、王永仕自首行为不成立,量刑畸轻,还提到了发放贷款的对象是“5.27”涉黑专案黑社会成员,所以向长沙中院提出重判请求

这一抗诉请求得到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两级检察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1、原审认定被告人娄少波、梁钲东、王永仕构成自首系事实认定错误:三人被电话通知到案之前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并且已经以人立案;娄少波在到案之前已经因为同种罪行被常德市司法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且供述的系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本人的同种罪行,不能以自首论;2、原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已充分考虑三人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三人对量刑建议亦自愿接受。原审判决以认定自首为由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降低量刑属于重复评价,违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且三人发放贷款金额均在三千五百万元以上,且发放贷款对象系“5.27”涉黑专案黑社会成员,故原审对三人的量刑畸轻。”

不过,2020年12月29日,一审判决之后时隔一年,长沙中院认定了“维持原判”。

长沙中院认为娄少波、梁钲东、王永仕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成立,自首行为也成立,有而故意放贷给黑社会成员的动机没有证据支持,违法发放的5500万元贷款中有3500万元已经收回,另外2000万元的贷款虽未收回但有足额的担保,是否有实际损失尚不确定,因此,“原判”所处量刑并无不当。

二审的背后,是由来已久的三笔违法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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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骗贷到案发,跨度7年多

2016年3月30日,由常德鼎城农信社、常德武陵农商银行合并组建的常德农商银行挂牌开业。

常德鼎城农信社(全称: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信用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常德农村商业银行承接。

三笔违法发放的贷款,均是发生在合并之前的常德鼎城农信社。

在系列骗贷事件当中,娄少波、梁钲东、王永仕三人的角色如下:

2004年,娄少波担任鼎城农信社石门桥信用社(后改为石门桥支行)的副主任,2012年3月2日起成为了石门桥信用社的负责人。到了2014年2月27日,他成为了鼎城农信社公司客户部经理;

梁钲东是鼎城农信社营业部主任,2011年1月11日兼任石门桥信用社负责人;

王永仕于2010年8月6日起任鼎城农信社党委副书记,2012年2月21日起主管业务经营管理,分管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营业部等。

第一笔违法贷款发生在2011年6月。

当时,借款人高某使用丈夫黄某提供的一份虚假的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作为贷款用途,向石门桥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1500万元。

作为石门桥信用社的管理人员,梁钲东、娄少波仅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对高某提供的《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等虚假材料未予核实,即同意贷款。贷款资金被黄某挪作他用,好在到期后,该笔贷款已经收回。

第二笔发生的时间是2012年9月。

这笔贷款的背景是,李某为收回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兴广龙公司)的借款,安排张某、莫某作为借款人,以兴广龙公司开发的宏泽佳园商铺作为抵押物,向鼎城农信社营业部借款。

张某、莫某分别申请了贷款1000万元,他们提供了虚假的《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现金交款单》、收据等材料,贷款用途的工程项目、出具的《委托支付协议》材料也是假的。

梁钲东、王永仕作为当时发放贷款的责任人,没有核实材料真实性就放贷了,李某得到放贷资金之后也是另作他用。最后,这笔贷款展期一年后以抵押物作抵方式收回。

第三笔发生在2015年8月。

借款人仍是第二笔的李某,第二笔中的张某仍然是受托借款。这一次张某向鼎城农信社营业部借款2000万元,手法也类似。2000万元放贷后也被李某另作他用,但是目前这一笔放贷出去的钱没有能够收回来。

纸包不住火,三笔违法放贷最终暴露在日光之下。2018年8月30日,娄少波、梁钲东被刑事拘留,王永仕于2019年1月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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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宗大案获审:夫妻合谋,“内鬼”还私债

除了上述往事之外,独角金融(微信号:uni-fin)还注意到,2020年4月公开发布的一则裁判文书还指出了另一对黄某、高某夫妇也在常德农商银行石门桥支行骗取过贷款,跟上述第一笔贷款的借款人两口子是否为同一对夫妻,还不能确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一起案件的骗贷涉案金额达到2300万元,同样是虚构贷款用途材料,遭遇骗贷的同样是鼎城农信社石门桥信用社。

最终来看,高明兰犯骗取贷款罪,后于2018年主动投案,到2019年6月3日,该贷款共有本息882.94万元未归还。高明兰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而她的丈夫黄云声被另案处理。

2020年11月,常德中院发布了另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更是介绍了常德农商银行内部员工骗取3200万元贷款还私债的事件。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4年到2016年间,时任常德鼎城农信社业务管理部经理的莫勇,将3笔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通过虚假受托资料转账到他实际掌控的非借款人的三个个人账户当中。

合计3200万元的贷款资金,大部分被莫勇用来偿还个人的债务。

后来贷款逾期未归还,成为不良贷款,莫勇也面临3年的有期徒刑和5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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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放贷如何规范?

常德农商银行接连暴露出骗贷大案,“贷款”三查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本质上是在内控等公司治理方面出了问题。

农商银行的治理问题,一直也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指出,2003年两轮改革以来,农信社体制机制上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显现。比如,难以理顺“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管理”的关系,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之后,公司治理等仍然“形似而神不似”现象。少数农信机构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较大,化解不良、防控风险面临严峻挑战。

对此,董希淼建议下一步应通过农村金融立法,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经营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约束。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农村金融法律。

常德农商银行骗贷大案频发,你觉得要怎么杜绝?欢迎留言发表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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