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61万 法院驳回

广西男子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61万 法院驳回
2024年06月29日 19:00 老友记TV
【#广西男子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61万# 法院驳回】6月28日南宁市武鸣区法院披露:2022年10月某日中午,谭某某与同伴先后到某水库摸螺蛳,后其游泳过对岸继续摸螺蛳。当日下午,谭某某在游泳回程途中,不幸溺亡。早在2017年5月23日,该水库管理者某工程事务所在谭某某所在村庄通往事故发生地的第一座桥下道路边以及县道、事发地路口已分别设置安全警示牌。事故发生后,水库管理者于2022年11月7日又重新在上述地点以及事发水库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原告诉称,谭某某在水库周边摸螺蛳时不幸溺水,被告作为水库管理者,未在水库周边及主要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放置救生器材,导致谭某某溺水后未能及时得到抢救,进而溺亡,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1万余元。被告辩称,该水库并非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和群众性活动场所,据常识可知进入水库或靠近水库均易发生危险,谭某某在明知进入水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该水库管理者的法定职责为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预防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对进入库区的不特定人员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水库管理者对谭某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谭某某作为成年人以及水库附近的村民,具有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应知晓该水库禁止私自游泳或戏水。在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的情况下,谭某某应预见到下水库摸螺蛳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仍冒险与他人擅自到水库摸螺蛳,造成溺水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被告在谭某某的溺水死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930新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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