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内部评级法对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影响

浅析内部评级法对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影响
2020年09月24日 13:56 用户6314832590

内容提要

2014年,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行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该方法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不同于权重法,将根据违约概率、违约风险暴露和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就质押式回购业务而言,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较权重法增加。

一、内部评级法简介

2014年,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资本办法》),核准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并设立了三年过渡期。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含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规定该方法适用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中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指满足内部评级条件的银行自身对其债权和发行人进行评级确定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评级范围包含主权机构类、金融机构类和公司类等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要素包括对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及期限(M)的度量;并将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主权、公司、金融机构、零售和股权五大资产类别,不同的资产类别对应不同的潜在风险特征。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规定银行可估计自身违约概率,其他的风险因素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估计值。高级法规定银行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前提下自己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银保监会对银行的内部评级法覆盖率、违约概率的数据年限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等要素进行评估并核准后,银行才可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采用权重法计量。

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是权重法或者权重法和初级内部评级法并重。2020年4月,建行已获银保监会批准扩大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范围,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暴露和公司信用风险暴露资本要求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零售信用风险暴露资本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1]。由于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对信用风险计量的标准不一,大型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资产,将对质押式回购业务产生深远影响。

二、初级内部评级法对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影响

近年来,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量逐年攀升。2020年上半年,日均交易规模已接近4万亿元;市场成员超过3.3万家,涵盖银行、保险、券商和基金等机构。

在权重法下,以利率债为押品的质押式回购业务无需占用资本。根据《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因此,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由于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银行债的风险权重为零,被市场接受的程度最高,以此为质押品的交易占比达到71%。特别是在月末、季末和年末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较为紧张的关键时点,风险权重为零的质押品极受银行青睐。

初级内部评级法则需对质押式回购业务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进行资本计量。

首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将根据押品的剩余年限和发行人设置不同的标准折扣系数。以国债为例,剩余期限1年以内的折扣系数为0.5%;5年以上的为4%。折扣系数的执行标准较日常交易更为严苛。由于利率债的流动性好,市场上约定俗成的利率债质押规则是债券净价超过100按100打折,低于100向下取整,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除了少数银行,市场成员对质押券的剩余年限无要求。因此,除非提高回购交易质押券的打折比例,否则以国债为押品的信用风险暴露也无法完全缓释。

其次,初级内部评级法下,政策性银行被认定为一般金融机构而非公共部门实体,政策性银行债券等同于一般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及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风险加权资本占用将大幅上升(明确有国家担保条款的债券除外),利率债的认定范围将可能发生调整,不仅会对政策性银行债券的投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债券回购业务也会随之受到影响。按照初级内部评级法规定,政策性银行债券的标准折扣系数根据剩余年限不同,有1%、4%和8%三等,远高于当前市场平均折扣标准。

最后,初级内部评级法对未覆盖的风险暴露进行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及期限(M)的度量,本质是对未覆盖的风险暴露根据交易对手评级信息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就质押式回购业务而言,LGD的系数固定为45%、M为0.5,EAD等同于未覆盖的风险暴露(LGD),那么唯一的区别就在于PD的评定。机构评级越低,PD值越高,则资本占用越多;作为补偿,资金融出方对低评级机构的押券折扣系数和资金价格要求也会更高。

三、有待探讨的问题

新巴塞尔协议预计于2023年全面实施,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将陆续由权重法转变为初级内部评级法。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大型银行出于节约资本考量,会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评级情况设置不同的折扣系数,对中小机构影响较大。我国中小银行有4000余家,资产总额占到整个银行体系的1/4;这些银行由于交易方向多为融入、且持有利率债有限,市场话语权较弱。长期来看,信用评级细分后,评级高的机构会成为受益方;评级低的机构在市场上的资金融入成本将大幅增加;机构的风险分类更加科学。但短期而言,由于“好”机构的识别成本过高、系统不支持等原因,大型银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提高折扣系数和交易价格的概率较高;从而导致税期、月末和季末等关键时点或者市场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资金面波动局面可能加剧。在过渡期间,为减少市场波动,下述问题亟待讨论。

一是政策性银行及其债券性质的评定问题。权重法规定政策性银行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初级内部评级法中,政策性银行及其发行的债券都归属为金融机构类,不再享受利率债的诸多优势。截至2020年6月末,政策性银行债券的余额为16.8万亿元,占境内债券市场余额的16%;接近国债的存量规模。希望监管机构能对政策性银行债券的性质做进一步明确,否则将对金融市场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二是明确与人民币市场交易规则相符的豁免条件。《资本办法》沿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部分豁免条件不适用于境内人民币市场。例如,《资本办法》对交易对手为核心市场参与者的回购交易设定了标准折扣系数为零的条件,可减少回购业务的资本占用。但境内外回购产品在保证金、市场参与者、押品类型等交易规则上不尽相同,人民币回购交易无法使用标准折扣系数为零的条件来降低风险暴露。建议监管机构可以进一步明确与人民币市场交易规则相符的豁免条件。

三是如何把握好政策应用尺度。根据《资本办法》,商业银行可以对低风险业务或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风险暴露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但评级政策应详细说明处理方式,并报银保监会备案。质押式回购业务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有标准化合约、业务风险较低,在初级内部评级法运用初期,多数银行可能会在严监管的自我约束下,按照宁多勿少原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与节约资本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银行内部需要加强整合协调,与监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合理把握政策尺度。

作者:邹佳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刁玉宸,美国南阿拉巴马大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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