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文章介绍了碳信用市场的主要概念、基本情况,碳信用管理机制的分类及其面临的挑战,进而介绍了我国碳信用管理机制,并从推动国内碳信用机制建设、鼓励国内碳机制参与国际机制和独立机制、创新碳信用交易产品、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加强国内碳信用建设相关建议。
2021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碳汇(Carbon Sink)是碳信用中的一种。碳信用(carbon credit),指通过国际组织、独立第三方机构或者政府确认的,一个地区或企业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的碳排放量,并可以进入碳市场交易的排放计量单位。一般情况下,碳信用以减排项目的形式进行注册和减排量的签发。除了在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抵消履约实体的排放外,碳信用还用于个人或组织在自愿减排市场的碳排放抵消。
一、碳信用市场的基本情况
与碳排放权相似,碳信用交易的也是碳的排放量。但与碳配额相比,碳信用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包括所涉及的权利、产生方式、交易目的等(见表1)。
表1 碳信用与碳配额的差异
碳信用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宏观层面来说,碳信用使得碳排放“上限和交易”(Cap-and-Trade)成为一种完整的机制安排,这有助于形成市场为导向的机制,将气候问题的外部性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实现了内部化,最终减少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二是对购买方来说,碳信用提供了减排履约的灵活性安排。碳信用买方可以通过为减排成本较低的地区或部门提供资金来抵减自身的排放量。这样做有助于降低买方的减排成本。只要碳信用活动产生的碳减排量是真实的,碳信用机制可加速全球的减排行动。三是对出售方来说,碳信用提供一个可以量化的计价方式,这产生了正向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绿色产业、减碳排放技术创新的实现。
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截至2020年末全球碳信用注册项目共18000多个,2002年以来发放的碳信用总量达到约43亿吨二氧化碳。其中一半左右的碳信用由清洁发展机制(CDM)签发。然而2020年,1/2的碳信用来自于第三方独立机制。
目前,碳信用签发的主要行业有:林业、农业、碳捕集与封存、能源效率、燃料转型、逸散排放、工业气体、制造业、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等。林业领域比其他任何产业签发碳信用都多,2015年到2020年间林业累计签发的碳信用占全球总量的42%。
二、碳信用的管理机制
目前,国际上形成了对碳信用的认证的统一标准,以国际碳减排与抵消联盟(ICROA)的“最佳实践”为代表,碳信用要符合碳排放量的减少是真实的、减排量的可测量、排放的减少或清除是永久性的、排放的减少是额外的、合格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科学地认证、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减排只对应一个碳信用等六条要求。
根据确认或者认证的机构,碳信用分为国际机制、独立机制、国家和地方的管理机制。
(一)国际机制
指受国际气候公约制约的机制,通常由国际机构管理。目前主要是《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两种。
联合履约机制(JI)是指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同时在转让方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额度。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CDM是签发碳信用和注册减排项目最多的碳信用机制,发放的碳信用75%以上集中在工业气体和可再生能源两个领域。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截至2021年4月1日全球注册备案CDM项目数共计8415个。其中2004-2012年期间注册备案项目占比近95%。
(二)独立机制
由独立第三方认证的碳信用机制。主要存在于自愿减排市场中。目前,主要独立机制有:
自愿碳减排核证标准(VCS):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于2005年共同创建,目的是为全球自愿减排项目提供认证和信用签发服务,目前参与国家72个,是目前最大的独立碳信用机制。截至2019年末,VCS注册项目数为1628个,已签发的碳信用为4.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到期或注销的碳信用为2.51亿吨。
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由世界自然基金会、南南-南北合作组织等国际非政府组织于2003年共同发起组建的碳信用机制,为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项目独立认证的质量标识。黄金标准特别重视环境与社会效益的协同效应,对该效应的示范性保障措施方面,黄金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黄金标准的核证减排量主要用于自愿抵消目的。
截至2019年末,黄金标准注册项目数为1249个,已签发的碳信用为9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已到期或注销的碳信用为5900万吨。按签发项目数和签发总额计算,黄金标准是全球第二大独立碳信用机制,其中大部分核证的减排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和燃料转型项目。
此外,独立机制还有美国碳注册登记处(ACR)和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limate Action Reserve)。其中:ACR 是世界上第一个独立自愿碳抵消机制,主要针对来自美国的项目,为自愿抵消和强制履约(例如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少计划)两种碳市场提供碳信用。气候行动储备方案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01年创建,主要目的是促进当地企业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和保护当地商业发展。这两个机制签发的碳信用量略少于前面两个机制。
(三)国家和地方的碳信用机制
除了国际机制与独立机制外,还有只适用于一个国家、省内或者几个国家的国家和地方以及区域的碳信用机制,一般只受到本国、本省或双边国家的制度约束。目前,全球共有17个区域、国家和地区实施碳信用机制并已签发碳信用。
这类机制代表有加拿大艾伯塔省排放抵消体系。2007年艾伯塔省《气候变化排放管理修正法案》生效,主要为艾伯塔省特定气体排放管理条例(SGER)(一种基线减排和信用交易型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有减排义务的实体提供碳信用。该机制只对该省范围的节能减排签发碳信用。首批项目覆盖农业、可再生能源和废弃物处理领域,后覆盖范围扩大到其他行业。到2019年底,16个碳信用项目协议获批,多数是可再生能源和农业行业。
(四)碳信用管理体制面临的挑战
尽管碳信用机制的发展较快,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是碳信用的标准统一问题。从全球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碳信用机制发挥作用,但标准千差万别。如果能够实现各个机制的标准统一,就可使各国在气候问题上的自主贡献得到相对公平的计量,这将有利于全球气候问题的缓解。
二是透明度的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允许独立机制的碳信用进入本国碳交易市场进行抵消或交易,碳信用的信息披露以及透明度对于维护碳信用利益相关方的信心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三是不同碳信用机制间的协调问题。例如独立机制能否接收国家和地方签发的碳信用等。如果不同碳信用机制能够协调一致,有利于全球在气候问题上的协调行动。
三、我国的碳信用管理机制
我国参加了CDM机制,在CDM注册备案项目中,我国项目数占比达45.9%,是项目数最多的国家;我国还参加了VCS系统。除了国际机制与独立机制外,我国也有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福建、北京和广东省级的碳信用管理机制。
(一)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
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明确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申报、审定、备案、核证、签发等工作流程。中国核证减排(CCER)可以用于国内试点地区企业履约需要,也可以用于企业和个人的自愿减排。发改委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均需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于2015年1月启动交易。2017年3月,暂停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已签发的仍可交易和使用,但供给实际上被冻结。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累计达到2856个,备案项目104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的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合计备案减排量528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从项目类型看,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水电等项目较多。
2020年3月,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计划(CORSIA)批准可以使用CCER进行抵消,这表示我国的碳信用标准可以为国际所接受。
(二)福建、北京和广东省级的碳信用管理机制
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是通过在本省(市)内的林业项目用于本地区的自愿减排。
2017年,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启动,有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碳汇、竹林经营碳汇三类型项目通过审核,签发了约200万个碳信用。
2014年,北京市规定辖内的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抵消。北京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包含CCER、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北京碳汇基金项目、义务植树购碳履责项目等。核证过的林业碳汇项目经北京市发改委、园林局审定认可后,可预签获60%的核证减排量用于碳交易,再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的CCER后,将与预签发减排量等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从其项目减排账户转移到其在北京市的抵消账户。2018年,北京碳市场挂牌4个林业碳汇项目,当年成交林业碳汇项目23笔,成交量共计87151吨,成交额超过197万元。
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的目标是通过推动广东省内全社会低碳行动,促进公众减排。侧重点在于社区导向型的减排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节能空调、家用空气源热泵、垃圾循环利用和林业碳汇等。2018年履约年度内,广东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成交量占广东试点碳市场履约总量的2.2%。
四、相关建议
尽管我国积极参与了国际碳信用机制,但相对于100亿吨的年碳排放量来说,碳信用的占比非常低。从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来看,碳信用发展相对缓慢。在当前情况下,加强碳信用建设,既是完善碳市场机制的重要措施,也可以增强我国在气候问题上的国际话语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我国碳信用机制建设:
1.建议尽快重新启动中国核证减排CCER,推动国内碳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可以通过对CCER项目的所属区域、类别、减排量产生年份等方面予以规定,以保证CCER与国家支持的绿色及节能减排产业保持一致。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纳入CCER等有关抵消机制的规则设计,推动CCER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丰富交易品种。
2.鼓励更多地区推出自愿减排计划或碳信用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推出更多碳减排抵消机制,建立自愿减排交易系统,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碳减排行动,逐步完善碳信用多元化、市场化的价值实现机制。
3.推动国内碳信用机制参与国际碳机制和独立碳机制。在建立国内碳信用机制的过程中,要保持与国际机制、独立机制的接轨,并积极参与到国际机制和独立机制,使国内签发的碳信用能用于国际机制和独立机制的抵消。依靠碳信用加强与国际减排组织、协会的合作,提高在气候国际问题的话语权。
4.在金融市场上推出碳信用的衍生品交易。从欧盟碳市场成功的经验来看,碳市场不仅要有配额、碳信用的现货交易,也要期货、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衍生品交易可以提高现货流动性,并保持碳价格的稳定。因此,应探索碳信用期货、远期等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丰富交易机制,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交易。
5.积极培育中介机构。碳信用的相关活动需要非常专业的机构,而我国碳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人才十分缺乏,中介机构也不足,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难度较大,也缺乏专业机构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和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需要加强中介机构的培育,为碳交易提供更多的专业化人才。
6.提高碳信用的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透明度。完善碳信用机制的项目审核、碳减排计算、核证等信息披露机制。近期,可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有关碳信用交易、成交价格与履约百分比等信息的公开频率、形式、内容等,为企业参与交易及制定履约策略提供参考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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