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份,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又将有一些变化。

五月份,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又将有一些变化。
2018年04月10日 15:28 鹏达税筹

这些变化来自于财政部的通知。让我们快速了解他们吧!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距离两档税率下调,尚有不足一月的时间,在此过渡期,提醒广大建筑业企业几件事儿:

1、从政策层面看,交易或业务适用哪个税率,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30之前的,适用17%或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之后的,适用16%或10%的税率。

2、从系统层面看,5月1日起发票管理系统、7月1日起纳税申报系统将做相应更新,新税率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至于发票管理系统中老税率是否还存在,尚不可知,考虑到销售退回等情形,笔者预计,会给出预留方案,但是不一定对纳税人开放。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以及纳税申报时间的关系:

(1)当月发生纳税义务,当月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2)当月开具发票,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3)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以后期间开具发票。

4、建筑业企业应重点关注上文中的第(3)点,也就是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建议措施:

(1)尽快与所有的业主(客户)沟通协调,告知其5月1日后有可能无法开具11%税率发票的风险。

(2)对方同意后,在4月30日之前向其开具11%税率发票。

5、符合红字发票开具条件的,无论是销项业务还是进项业务,建议均在4.30之前处理完毕。

6、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考虑到360天的认证期,可以肯定的是,不受税率降低的影响,无需专门「筹划」。

7、跨期合同谈判方面,要注意:

(1)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务必与分包商、供应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展开谈判,要求对方降价,降价后的含税价款为:

Q=P÷(1+17%或11%)×(1+16%或10%)

(2)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如果业主不主动要求建筑业企业降价,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不要求上游纳税人降价;反之,建筑业企业务必将降价压力向上游纳税人传递。

8、考虑到税率简并还在路上,建议在后续所有的新签合同中均增加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影响到本合同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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