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吧云播:邮储银行一支行长为“政绩” 制造旁氏骗局诈骗数千万

牛吧云播:邮储银行一支行长为“政绩” 制造旁氏骗局诈骗数千万
2018年02月06日 16:07 牛吧财经资讯

2017年12月,福建省龙岩市的一位72岁老人陈汉祥收到了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他起诉邮政储蓄银行及相关负责人“伪造转账单”诈骗案再次败诉。

自2015年6月前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龙岩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龙岩分行)工作人员魏媛琳巨额诈骗案发后,受害人陈汉祥就与其儿子、女婿走上了漫漫维权路,追讨他们“购买理财产品”的230万元投资款。如今两年半过去了,一直未遂。

2016年10月,魏媛琳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80万元。按照法院判决,魏媛琳应退还陈家父子三人的230万元投资款,但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赔偿。

陈家父子认为,他们“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是被邮储龙岩分行西安北支行(西安北路邮政储蓄所,挂牌是支行,实际还是储蓄所)营业员黄某(受魏媛琳指使办理),经其直接领导(支行长)授权后违规转入他人名下的,因此将邮储银行及相关责任人一同列为被告。

但邮储银行方面认为,损失是由魏媛琳个人造成的,魏媛琳诈骗不构成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银行柜台买理财变成向陌生人转账

2014年3月5日,魏媛琳向其姨夫陈汉祥推销银行理财产品,并宣称购买满300万或500万还有不同的奖励。

3月12日,陈汉祥和儿子、女婿三人凑齐305万元,按照魏媛琳的要求分别到邮储西安北支行办理了银行卡。

3月13日,三人将资金汇集到陈汉祥账户,然后联系魏媛琳。魏媛琳让他们中午12点到邮储西安北支行办理,并安排该行营业员黄某为其办理。

本来计划的是父子三人一起去,结果陈汉祥先到,等儿子、女婿赶来时,陈汉祥已经办完了。

(此为陈家说法,邮储银行方面则坚称办理业务当时三人均在场。不过由于时间久远,已经没有了监控资料,所以这里陷入了“罗生门”。)

“你买的理财产品是要分三户的,下午我叫魏行长把协议书送给你们。”黄某告诉陈汉祥。当天下午,魏媛琳将三张理财产品的协议书送到陈家,分别是陈汉祥的85万、儿子的120万、女婿的100万,总共305万。理财一共四期,从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7月17日止。

(小编咨询银行工作的朋友,朋友提出两点质疑:

理财只能从本人账户划扣,一个账号怎么可能做出三张不同名字的理财单?

按照规定购买理财需要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的,如果另外两人没到,怎么可能出单?)

殊不知,这305万投资款早已变成了向陌生人跨行转账,然后被魏媛琳取走。

被蒙在鼓里的陈汉祥后来还追加投资5万,儿子退出了20万,女婿退出了60万,还剩下230万。他们如期收到“理财收益”,相安无事。

直到2015年6月4日,魏媛琳诈骗行径败露畏罪潜逃,陈家父子三人才知道他们一年多以前买了“假理财”,于是赶紧报警。

半个月后,陈汉祥被通知到公安局进行笔迹核对时,才看到一张邮储银行提供的“转账单”(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上面写明了2014年3月13日他把钱跨行转入陌生人账号。

但陈汉祥坚定认为,这张3月13日的“转账单”不是自己填的,连客户签名“陈汉祥”也不是其本人的字迹。

▲陈家提供的所谓“伪造的转账单”(原图由陈家批注)

据陈汉祥方面称,他们第一次在公安局看到的银行提供的“转账单”与第二次看到的不一样,上图展示的“转账单”是第二个版本,第一次所见的“转账单”字迹比较娟秀,更像是女性所写的。这一说法尚未得到邮储银行或司法部门的确认。

明明是去银行柜台购买理财产品,为何变成向陌生人跨行转账?为何最为关键的“转账单”却不是本人所填?

在后来的起诉中,陈汉祥要求鉴定笔迹及笔迹形成时间,但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遂作罢。

银行员工为完成揽储任务制造庞氏骗局

2016年9月23日,魏媛琳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我从2004年开始为了完成工作业绩,用额外贴息的方式拉定期存款,为了支付这些利息,我开始亏空,就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所亏空的金额和借款的利息,这样就越滚越多。到2011年,我就通过卖假的理财产品获取资金,用这个资金来填补,也用高息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到2015年6月3日我共向26人销售假的理财产品共计2272万元,向18人借款1363万元。”

这是魏媛琳在陈汉祥案的询问笔录里交待的。(金通社注:这里的金额与法院宣判金额有出入。)

魏媛琳这么“拼”地拉存款,在当地邮储系统也算是有口皆碑。据陈汉祥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邮储西安北支行行长赵某表示,“对这个人(魏媛琳)有印象,因为她做业务很出色”。

从魏媛琳靓丽的履历表中也可以看出此前邮储银行对其业务能力的认可。以下是邮储龙岩分行提供的魏嫒琳任职情况:

  • 2008年6月~2009年9月任邮储新罗支行业务主管;

  • 2009年9月~12月任邮储龙川支行临时负责人;

  • 2009年12月~2013年3月1日任邮储龙川支行行长;

  • 2013年3月1日~2014年8月27日调邮储龙岩分行任普通工作人员;

  • 2014年8月27日与邮储龙岩分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从简历中也可以看出,2014年3月陈汉祥在邮储龙岩分行西安北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魏媛琳是该支行上级分行普通工作人员,但并非黄某的直接领导。

据此,陈汉祥认为,自己当天“购买理财产品”在业务流程上实际上与魏媛琳没有直接关系,应由实际经办人黄某及其所在支行负责。

如今,魏媛琳已被判刑入狱,其“庞氏骗局”涉及金额3000多万,多少家庭的辛苦积蓄一夜间化为乌有,但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赔偿受害者损失。

“魏媛琳诈骗可恨,但邮储西安北支行内部管理不善,柜台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伪造转账单,造成我们巨额损失,难道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吗?”陈汉祥的亲属向金通社小编爆料时控诉道。

但邮储银行在答辩中提出:

陈汉祥主张返还的230万元,其中100万元属其儿子所有,40万元属其女婿所有,应由其儿子、女婿分别提出主张。

魏媛琳只是交待黄某为陈汉祥优先办理开户、转账业务,并非交待黄某为其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黄某是按照客户要求为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

陈汉祥所持“理财协议书”系魏媛琳伪造,与银行无关。

……

不过,陈汉祥称,当时自己拿到“理财协议书”时不太放心,还去邮储银行其他支行问过,工作人员说不会假的。但这一说法尚未得到银行方面的确认。

配图

可疑的“转账单”到底是谁填写的?

魏媛琳被判刑后,陈家父子三人起诉邮储银行及相关负责人,请求法院对邮储银行提供的“转账单”进行笔迹鉴定、笔墨形成时间鉴定,但一、二审均被法院拒绝,认为“没有必要”。二审判决书表示,“2014年3月13日的跨行汇款申请书是否为上诉人(陈汉祥)填写并不影响该事实的成立。”

法院拒绝的理由如下:

被告并没有提出该申请书上面陈汉祥签名的笔迹一定是原告本人所书写的。

305万元的转账是原告设有密码的账户中发生的转账,是原告本人亲自到被告银行柜台办理的该笔转账业务。

原告陈述转账后并没有收到被告银行的任何回单,这与常理不符。

“搞半天,作为转账凭证的‘转账单’是不是本人填写、是不是本人亲笔签名,都是无关紧要的吗?”上述陈汉祥亲属说,“输入密码的行为怎么能证明当时要办理的是跨行转账业务还是购买理财业务?一张未经鉴定真伪的转账单,一个‘输入了密码就表明对跨行转账知情’的推断,怎能让人信服?”

小编也就此咨询了银行工作的朋友,对方称,银监局有明确规定,转账单必须由办理人本人签名和确认。

“关于笔迹鉴定这一块,确实有重大疑点。”一位资深律师告诉金通社小编,“不构成表见代理我认为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原告对于是否伪造没有鉴别能力,鉴别伪造这种专业的事,39岁都不一定具备呢,何况是当时59岁的陈汉祥。银行的管理过错也是损失的原因之一,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这张2014年3月13日的“转账单”到底是谁填写并签名的?由于未能得到司法鉴定,这个疑团至今仍是个谜。

小编尝试联系邮储银行方面,但截至发稿尚未联系上。

行长带头贴息拉存款银行违规揽储几时休?

上文魏媛琳交待,其一开始为了完成工作业绩,用额外贴息的方式拉存款,导致自己财务亏空,就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所亏空的金额和借款利息,最终动起了歪念,通过卖假的理财产品获取资金,用以填补资金亏空。

小编倒不会天真地相信魏媛琳诈骗只是单纯用于为“公家”拉存款的额外贴息,但银行职员为了完成业绩考核贴息拉存款的现象倒是屡见不鲜。就像地府政府通过招商引资考核官员“政绩”一样,拉存款也被很多基层银行作为考核员工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尺,甚至是唯一标尺,往往与其升职加薪、年终奖金挂钩。

据《金陵晚报》报道,南京某银行职员吉磊为了完成业绩考核,找人帮忙“填窟窿”,客户存款300万帮他解了燃眉之急,吉磊支付了近8万元贴息款。岂料半年后,客户提前取出了存款,此举令吉磊再次面临考核危机,且已支付的贴息打了水漂。吉磊找客户交涉不成,遂与客户对簿公堂。

普通职员不堪揽储考核压力,就连银行行长也得自己贴息拉存款。据《东方今报》此前报道,2011年上半年央行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的存款压力大增。当年6月底,郑州一家银行行长下了“死命令”:自己带头去找2000万元存款,副行长每人找1000万元,而利息都是行长们自掏腰包。

银行业的这一怪象至今仍未改观。当下,2017年末的揽储大战刚刚结束,2018年银行为寻求“开门红”,又开始通过利率上浮、收益提升、存款送礼、抽金条等活动争夺客户,开始了新一轮的揽储大战。

配图

其实早在2014年9月,银监会、央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规定:

商业银行应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商业银行不得采取“高息揽储吸储”、“非法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等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但现实情况是,“存款送礼”等变相提高存款收益的行为,已经成为银行揽储的潜规则,非一朝一夕能纠正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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