咕咕快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首次被定义,从业者不得强买强卖

咕咕快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首次被定义,从业者不得强买强卖
2017年11月16日 17:58 咕咕理财

最近,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不断。11月,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日前,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又发布了全国首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对从业机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完善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的受理和处理流程。意见指出:不得强买强卖。

不得强买强卖,包括“不得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客户购买其他产品”等21处。

八个方面,包括: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加强账户资金保护;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依法合规开展产品营销活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采取适当方式追讨债务;

加强IT基础设施和技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

在《意见》中,也给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首次被定义明确。如下:

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销售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接受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自然人。

也就是说,投资咕咕理财的你们,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另一方面,就是不得强买强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客户意愿,由客户自主逃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

不得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

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客户购买其他产品;

不得擅自代理客户名办理业务;

不得擅自修改客户的业务指令;

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客户约定事项外的活动;

不得开展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活动。

总之,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津互联网金融协会有了很多个“首次”,这也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新的探索。

从地方的创新开始,好的意见会被借鉴引用到全国、散发到各地。未来,咕咕理财(www.gugulc.com)也将一直紧跟政策脚步,为投资者提供稳健安全的理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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