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的出炉,使会计正式步入“高危”行业

新《会计法》的出炉,使会计正式步入“高危”行业
2017年11月13日 10:34 成都方广财税丸

随着11月4日晚“会计证取消”的消息证实后,会计圈如平地炸起惊雷,除此之外,新《会计法》还加强了对会计的约束,让会计成为了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众多会计纷纷开始考虑起自己的职业规划是否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 新会计法修改内容

修订1:

原规定: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修订2:

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原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修订3: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原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以上修改可以看出,新会计法对会计的惩罚力度加大,从业难度增加。

  • 会计行业高危的几点原因

1.企业有时为了银行贷款或者是为了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要求造假账,使会计很为难!

2.业务不规范,造成了有些账务很难处理,比如购买的物品缺少发票等。承担了很高的做账风险!

3.很多中小企业会计对行业新政策了解更新的不够及时,有出错的风险!

如果您是一名会计,并且想要长久的从事这份职业,请更加努力,来面对困难,根据新规做好相应的准备,向上反应修改公司财务规章,更好的规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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