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单位破产了,个人的社保该怎么办

所在单位破产了,个人的社保该怎么办
2017年12月12日 14:59 成都方广财税丸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之后破产企业职工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保或转为城乡居民社保。

《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

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问题。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 企业在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按《破产法》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包括: 1.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2.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标准按企业破产时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及计算办法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止。 3.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提取标准参照当地上一年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 4.提取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现行规定标准提取。 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和财产清算资金不足以缴纳上述费用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一次性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分步到位,但到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社会管理机构应按政策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下列待遇: 1.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足额划拨养老保险费的破产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时、按标准支付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对不能足额划拨的破产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医疗费。由各地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制定具体报销办法。 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除依法破产企业外,各地不得自行确定职工提前退休年龄或放宽因病、非因工退休条件。对确有特殊情况需适当放宽提前退休年龄的,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征得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对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提前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拒付退休金,直至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负责管理的部门应增加必要的人员和管理经费,积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做好离退休金的发放工作,保障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再次就业(包括自谋职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破产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不再就业也不愿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退还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各地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应按政策规定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不得采取买断工龄或变相买断工龄的做法。对擅自买断工龄或变相买断工龄的,如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一律从重新参保时开始计算。 各级劳动、体改、经委、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努力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和社会保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破产时的社会震荡,以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93号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涉及到的企业欠费核销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与稳定大局,也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时,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欠费清偿之后才能进行核销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乱开口子、盲目核销的情况发生。

二、核销的范围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对未能完全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部分方可上报申请核销(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不得申请核销。

三、严格规范欠费核销程序

(一) 凡企业关闭破产需核销欠费的要一事一报。(二) 县(市、区)属破产企业经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市、州属破产企业(含中央、省属破产企业)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三)市、州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批。(四)经批准核销的欠费,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计、会计帐务核销处理。

四、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核销欠费必须提供的材料。企业关闭破产需核销欠费的,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2.企业破产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务表;3.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时已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用的书证;4.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5.企业破产的清偿预案和有关法律文书;6.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清算情况;7.法院的裁定文书;8.申请核销的申报表及说明;9.有关部门的审核、复核、审查意见(要求印章齐全);10.其他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企业破产前和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介入,做到启动前清理算帐,启动中全力收缴,破产终结后按规定核销。(一)把好破产清算关,依法征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特别是职工个人已由企业代扣的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的本金及应取得的利息和滞纳金,必须无条件地足额收征入户。(二)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100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县(区、市)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养老保险费的清偿。(三)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100-500万元的,仍由所属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清偿,但破产启动前必须报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专人帮助清偿欠费。(四)企业破产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500万元以上的,除企业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按程序依法介入外,还须将该企业破产欠缴情况及破产清偿预案中的有关情况报省社保局,并由省社保局派专人了解检查清偿回收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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