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唐啸 潘雨欣:裁判文书公开影响机制的再辨析——基于 QCA 方法的实证研究

研究 | 唐啸 潘雨欣:裁判文书公开影响机制的再辨析——基于 QCA 方法的实证研究
2024年01月19日 16:27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

摘要

地方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这一改革措施的响应程度为什么存在差异? 既有研究多采用以概率论为基础的传统计量方法进行因果推断,本文采用定性比较分析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QCA),通过考察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和共同作用,对这一问题进行再辨析。研究发现,在外部环境驱动、组织与外部环境耦合、组织与内部制度耦合、制度压力下的创新工作这 4 种影响因素的组合形态下,地方法院对信息公开改革具有高响应水平。研究深化了对裁判文书公开影响机制的认识,也为未来信息公开实践提供启示。

Abstract

文丨唐啸 潘雨欣

唐啸: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国情研究院副研究员

潘雨欣(通讯作者):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载丨《公共管理评论》

网络首发日期2024-01-17

引用格式 | 唐啸,潘雨欣.裁判文书公开影响机制的再辨析——基于QCA方法的实证研究[J/OL].公共管理评论:1-20[2024-01-18].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0.1653.d0.20240116.1731.002.html.

一、 引言

信息公开是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重要的公共管理实践变革,从政府行政管理领域到法院审判管理领域都有广泛实践。其中,法院审判管理领域的裁判文书公开是我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一次重要探索,也是全球范围内超大规模信息公开的重要尝试,曾对我国司法组织运作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2016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 号),原则上要求所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但是,彼时各地区对这一改革措施的响应程度就存在巨大差异,并为学界所关注。

相比传统公共管理领域的信息公开,由于法院管理体制与裁判文书内容的双重特殊性,相关议题尚未被充分纳入传统公共管理研究的视阈之中。针对这一具体问题的既有研究多依托理论演绎或以概率论为基础的线性回归进行简单因果识别(马超等, 2016; 唐应茂, 2018a, 2018b; 卢显阳, 2018; 叶燕杰, 2019; 杨金晶等,2019; Tang and Liu, 2019; Liebman et al. , 2020; Chen et al. , 2022)。尽管这些研究识别了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系列因素,并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在相关议题研究中具有开创性意义,但是现实中影响裁判文书信息公开的原因的作用路径极为复杂,既有研究在因果识别方面仍有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面对裁判文书公开现实实践的新变化,对相关问题重新反思并进行统合性讨论,既是为理解彼时信息公开响应程度为何存在差异补充新知,也是为思考新时期如何优化信息公开实践提供必要的经验总结。

本文将采用 QCA 重新审视裁判文书信息公开的地区间差异性现象,探究法院管理中信息公开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在外部环境驱动、组织与外部环境耦合、组织与内部制度耦合、制度压力下的创新工作这 4 种影响条件的组合形态下,地方法院对信息公开改革具有高响应水平。本文的贡献可能存在于 3 个层面:一是在方法层面,为经典议题引入新的研究方法,深化学理认识;二是在实践层面,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具有启发性意义,对其他领域的信息公开也具有推广价值;三是在理论层面,拓展传统公共管理学科中公共组织信息公开研究的边界,关注法院管理领域信息公开问题,从而有助于相关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二、 文献评述

信息公开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公共管理实践,已有大量围绕组织推行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和机制展开的研究。既有研究大体上围绕两个维度展开。一是探究组织所处的内部与外部环境对推行信息公开的影响(Pina et al. ,2007;Gandía and Archidona, 2008; Grimmelikhuijsen and Welch, 2012; Boukari and Veiga, 2018; 刘金东等, 2019),包括组织能力、政治竞争、社会力量等。特别地,部分学者将推行信息公开视为一种组织行为创新,遵循政策扩散与政策创新的研究框架探讨影响组织采纳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Grimmelikhuijsen and Feeney, 2017)。二是探究组织中关键决策者或公务人员在组织推行信息公开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Welch and Wong,2001; 阎波等, 2013; Berliner and Erlich, 2015; 刁伟涛和任占尚, 2019)。

具体到裁判文书信息公开领域,既有研究的因素识别主要从层级制度压力、法院组织特征及外部环境 3 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首先,既有研究指出层级制度压力可能是推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主要因素。通过对比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 号)颁布前后各地区的裁判文书上网率,学者们发现,绝大多数省份的裁判文书上网率都在规定出台之后明显上升,但地区间上升程度存在差异,为此他们将其解释为中央权威的层级制度压力推动了文书公开工作,但是来自中央权威的层级制度压力对各地区的作用并不相同(唐应茂, 2018a; Tang and Liu, 2019)。其次,从法院组织特征来看,既有研究认为领导个人特质和业务压力可能是主要的影响因素。Liebman et al. (2020)发现,地方法院领导对司法公开的价值理解、对法院绩效考评的重视程度等个人特质会影响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进度。唐应茂(2018b)和 Chen et al. (2022)分别采用描述性统计与统计回归的研究方法指出,高院院长的最高法任职经历会对该省裁判文书公开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杨金晶等(2019)通过定性研究的方法发现,地方法院案多人少、业务压力大是文书公开工作的重要阻力,业务压力越大的法院越缺乏响应裁判文书公开的动力。这一研究结论也得到了 Liebman et al. (2020)定性访谈证据的支持,但在 Chen et al. ( 2022) 进行的多元线性回归的定量分析中并未能得到证实。最后,既有研究还讨论了地区发展水平等外部环境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影响。Chen et al. (2022)发现,市场化水平越高的地区其裁判文书的上网率也越高。马超等(2016) 、Tang and Liu(2019)以及 Chen et al.(2022)的研究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因果推断,都认为人均 GDP越高的地区裁判文书上网率越高;但 Liebman et al. (2020)以河南省 18 个法院为样本的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却与此并不相同,该研究认为人均 GDP、地区人口总量与当地司法信息公开程度无关。

上述针对裁判文书公开地区性差异的研究中,以马超等( 2016)、杨金晶等(2019)、唐应茂(2018b)以及陈磊等(2021)为代表的运用前沿方法的实证研究具有开创性意义,它们及时地回应了司法改革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并识别出影响裁判文书公开地区性差异的原因,为后续研究提供重要的研究基础。特别是唐应茂、刘庄等人的研究,在法学领域率先引入量化回归方法,具有开创性意义。以唐应茂、刘庄为代表的采用因果识别实证研究的思路,为本文提供了基本方向。

但是,相关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相关问题亟需进一步回答。其一,在一些关键因素识别中,研究结论间为什么存在明显的冲突? 例如,地方法院的组织特征(譬如业务压力)与地区发展水平(譬如人均 GDP)作为潜在的重要影响因素,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但是相关实证研究在该因素对地方裁判文书公开的影响的认识上存在明显分歧。其二,研究中识别的因素是彼此割裂的,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何?例如,针对以北上广为代表的发达地区文书公开率不高这一反常现象,不同学者分别提出了业务压力、组织重视程度、院长个人意愿等可能原因(马超等, 2016; 杨金晶等, 2019),但这些可能原因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 是共生关系、多因一果,还是在因果解释中相互竞争? 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对因果效应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上述问题有待更加严谨的回答。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目前的实证研究是仅通过识别单一或某一两个因素来解释地区差异的,所以无法从一个更加整体综合的视角对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这就导致虽然不断有新的因素被发现和挖掘,但研究结论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无法被整合进已有的知识谱系之中。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正是在上述研究识别的因素的基础上,本文所开展的统合性的和基于组态关系的分析才成为可能。

整体上看,相关研究呈现孤立化和碎片化特征,研究进入瓶颈期。新的研究发现没有形成有效的知识对话,难以为知识增长提供增进。这一研究议题的推进迫切需要方法论层面的更新。

三、 研究方法

(一) 研究方法再反思

上述研究发现中出现的因果效应矛盾和因素之间关系不清的问题,不仅受限于数据量较小和变量共线等数据结构问题,更重要的是其反映了这样一个根本问题:研究采用的以概率论为基础的统计方法在分析复杂因果关系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目前在这一领域前沿研究中采用的因果推断方法主要是概率论逻辑下的多元线性回归方法。这一方法也是社科学界的主要研究方法。该方法的核心前提假设是每一个因素可以独立地对结果产生净效应(特定因素相较于其他因素而言对结果的不重叠贡献),且这些净效应对结果而言是可加的。在理想情况下,厘清所有潜在影响因素的净效应,就共同组成了结果的全集。在现实研究设计中,这一方法多用来寻找研究者所关心的具有解释力度的一个或几个影响因素(如图 1 所示)。

但是,概率论逻辑下的多元线性回归方法的因果推断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单个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并非完全独立,单个因素的净效应可能面临识别错误或识别无意义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某一因素产生的因果效应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因素组合下,单一因素的因果效应可能不同,甚至相反。例如,一般认为地方对中央财政依赖度更高,地方会具有更强的响应中央裁判文书公开改革工作的意愿;但是中央对地方的要求是多样的,如果在某一地区中央对地方有比裁判文书公开改革工作排序更高的其他工作要求,且这一工作要求与文书公开具有冲突性,那么财政依赖度高引致的对中央的高响应则反而会成为文书公开工作的阻碍因素。这说明对单一因素因果效应的识别,必须结合其在不同因素组合的情况进行讨论,否则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低估甚至忽略某一因素。当多个因素重叠发挥作用时,其净效应会在很大程度上被低估,而如果某一因素在不同样本中发生的效应方向相反,那么其平均净效应会被冲抵,过低的净效应会导致因素被忽略。另一方面是求得的净效应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中缺少实际应用意义。概率论逻辑下识别的某一因素的因果净效应是样本群体的平均效应,但如果在不同样本中其效应方向相反,那么将其带入小样本的具体实际情境中,有可能导致解释冲突。例如,整体来看,地方财政依赖度与文书公开率显著正相关,但具体到高安全要求地区,财政依赖度与文书公开率则负相关。因此,在缺少对相关因素组合关系的考察时,研究者们面临彼此冲突的发现和结论也就不足为奇。

其二,同一结果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因素组合,跨组合的因素所产生的因果效应之间不存在等价的可加性。例如,财政依赖度高和没有与公开工作冲突的中央要求的组合会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率;民营经济比例高与业务压力小的组合也会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率。但是财政依赖度高与业务压力小的组合并不能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率。这表明,在多重并发因果关系的情境下,研究者不能简单地将识别的因素进行可加性的组合,而是应当以因素组合为单位进行因果推断。从这一点上讲,对因素组合在一起产生的因果效应的识别要比对单一因素因果效应的识别更为重要,也更为贴近复杂现实。这也进一步凸显了研究者厘清不同因素之间组合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三,在因果复杂性问题中,分析因素之间的交互效应或调节效应对于探究因素组合的因果效应具有局限性。尽管既有计量技术已经通过构建交互项分析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对特定结果的影响,但是如何解释更高阶(两个以上的交互项)的交互作用依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基于概率论的因果推断建立在因果对称性的基础上,交互项并无法满足在本研究领域中因果不对称性问题的研究需要。例如,财政依赖度高与业务压力小的组合并不会激发地方对裁判文书公开的高响应,但是财政依赖度低与业务压力大的组合却会导致地方对裁判文书公开的低响应。因此,对于复杂的因果问题,有必要拓展概率论逻辑下的传统因果关系分析框架,识别多个因素组合与特定结果出现与否之间的复杂因果机制。

概率论逻辑下多元线性回归的因果推断的核心问题在于忽视了现实情境中因素(条件)之间存在的复杂“化学反应”,这种“化学反应”对因果推断提出了更高要求①。因此,本文认为,在识别这种多重并发因果关系时,采用集合论下的组态因果推断更为合理。具体而言,首先,识别可能的单个影响条件;其次,鉴于条件间的复杂联系,需要以条件组合为单位评估整个组态对特定结果的因果效应;进一步地,基于集合论,研究者可以通过评估组态的一致性程度来衡量其与结果之间的子集关系(充分性与必要性),并比较不同组态所覆盖的案例比例(覆盖度),得出路径的重要性排序(如图 2 所示)。

(二) 研究方法选用——定性比较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运用集合论,从组态视角重新审视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区性差异原因。目前社会科学学界在集合论基础上的组态因果推断采用的方法是 QCA。本文将引入这一方法,对地方法院在 2016 年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影响机制进行再辨析。

具体地,本文将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 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fs QCA)重新辨析地方响应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影响机制。运用独占性的2016 年各省裁判文书上传数据,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田野研究发现重新构建研究框架,以期为理解地方响应裁判文书公开改革提供实证支持及实践指导。

本文将首先构建研究框架,并确定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接着,在具体的因果识别过程中,先对单个条件进行必要性分析,辨析其是否会独立地影响结果的发生,接着考察条件构成的组态与结果之间的充分性关系,从而得出组态维度下的因果推断,通过一致性与覆盖度两项指标对相关条件组态的因果效应进行评估,并进行稳定性检验;最后,综合分析 QCA 的多重并发因果关系,并结合具体情境进行解读与阐释。

四、 研究框架

在一个多层级公共管理组织内部,不同层级组织存在激励不相容的结构性张力,具体可以表现为在面对自上而下的信息公开改革时,下级组织间的响应程度存在巨大差异。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田野研究发现,从组织维度出发构建一个探究地方响应裁判文书公开影响机制的整合性分析框架。研究分析框架包括组织特征、内部制度压力与外部社会压力 3 个维度(如图 3 所示)。

(一) 组织特征

在组织特征维度,组织响应的意愿与组织响应的能力是影响高院是否积极响应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重要条件。在组织意愿方面,领导特质被认为在组织响应信息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Piotrowski et al. , 2009; Tavares and da Cruz, 2020)。领导的教育与专业背景是推行政治改革的关键要素,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接受过正规教育训练的个体往往更加开明和富有合作精神,在推行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过程中也表现得更加积极(Putnam, 1977; Dreher et al. , 2009)。在本文的情境中:首先,作为组织领导者的法院院长的特质是潜在的影响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条件。在现实实践中,高院院长具有法官、院长、党组书记三重角色,兼具了行政、审判和政治三重职责,因而成为法院内部管理与外部司法体制改革推行的交汇点(翁子明, 2009)。其次,相关议题的既有文献也指出,法院院长的特质深刻影响了组织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意愿(唐应茂, 2018b)。最后,笔者在田野调查中也进一步发现,经历过系统且良好的法学专业训练的高院院长可能对文书公开改革具有更高的响应积极性。因此,本文使用 2016 年各省区高院时任院长的本科教育背景作为组织意愿水平的测量方式。

在组织特征维度,组织响应的意愿与组织响应的能力是影响高院是否积极响应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重要条件。在组织意愿方面,领导特质被认为在组织响应信息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Piotrowski et al. , 2009;Tavares and da Cruz, 2020)。领导的教育与专业背景是推行政治改革的关键要素,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接受过正规教育训练的个体往往更加开明和富有合作精神,在推行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过程中也表现得更加积极(Putnam, 1977; Dreher et al. , 2009)。在本文的情境中:首先,作为组织领导者的法院院长的特质是潜在的影响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条件。在现实实践中,高院院长具有法官、院长、党组书记三重角色,兼具了行政、审判和政治三重职责,因而成为法院内部管理与外部司法体制改革推行的交汇点(翁子明, 2009)。其次,相关议题的既有文献也指出,法院院长的特质深刻影响了组织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意愿(唐应茂, 2018b)。最后,笔者在田野调查中也进一步发现,经历过系统且良好的法学专业训练的高院院长可能对文书公开改革具有更高的响应积极性。因此,本文使用 2016 年各省区高院时任院长的本科教育背景作为组织意愿水平的测量方式。

在组织能力方面,信息公开的相关研究表明,拥有更强能力的组织可以更快地接受并推行技术创新,并且在组织革新方面展现出更强的自主性(Damanpour,1991;Moon and Norris, 2005; Piotrowski et al. , 2009; Yavuz and Welch, 2014;Grimmelikhuijsen and Feeney, 2017)。具体到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改革,法院面对的是裁判文书公开和既有业务压力之间的平衡。各级法院已然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人手的增加远不比案件量的激增,此外,对于调解工作、书面性工作、清理积案等的时间投入更加剧了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负担( 苏力, 2010; 左卫民, 2017,2018),进而导致组织能力较低的省区对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响应程度较低(唐应茂, 2018b)。因此,当面临可能会带来工作量增加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时,法院需要权衡业务压力与响应自上而下的改革压力,对改革的积极响应需要较强的组织能力与较低的业务压力的支撑。在业务压力较小的情况下,地方法院可能有更多的人力资源、时间资源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本文使用 2016 年各省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与年底人口数之比衡量该地区的业务压力水平。

(二) 组织面临的内部制度压力

在我国条块结构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地方党委对地区事务具有统揽性作用,地方政府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地方司法条线深受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的影响。与此同时,差异性的块状权力结构还推动形成了地方性的权力空间与文化场域,例如,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度与地方安全考虑存在地区性差异,这些地方整体性特征共同影响着法院的组织决策。本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内部制度压力。

一方面,地方对中央的依赖程度是地方法院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潜在影响条件。财政依赖度较低的地区拥有更多的地方自主性空间,进而对中央司法改革的响应意愿降低。这一推论也在研究的田野调查中得到三角验证①。本研究采用地方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度来衡量这一央地关系,具体测量方式为中央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占地区财政收入比例。

另一方面,央地关系下地方法院面临多目标函数的问题,即既需要响应裁判文书公开及文书公开后的潜在舆情风险,又需要完成维护政治安全的既定任务目标。已有研究指出,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让互联网媒体的舆论监督参与水平极大提升,如果公开的裁判文书处理不当则极有可能带来地方舆情压力(程金华, 2014; 赵红星和李君剑, 2015)。而且,在更广泛的信息公开实践中,已有研究发现,信息公开所披露的负面绩效信息可能影响公众对国家的信任,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Grimmelikhuijsen and Meijer, 2014; Hollyer et al. , 2015)。因此,当一些地区具有更多的安全顾虑——多目标函数之间的冲突更为突出时,地方法院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将可能降低。本研究使用地方公共安全支出在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来衡量地方安全考虑。

(三) 组织面临的外部社会压力

外部社会压力会影响组织的响应行为( Weaver et al. , 1999; Waldron et al. ,2013),信息公开的外部压力既可能源自公众的用户需求 (Grimmelikhuijsen and Welch, 2012; Ma, 2014; Bearfield and Bowman,2017;Tavares and da Cruz, 2020),也可能来源于经济发展驱动的社会需求(马超等, 2016; Chen et al. , 2022; Liu et al. ,2022)。本文综合上述两种需求来源,认为地方市场化程度特别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可能会正向推动地区法院在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方面的表现。一方面,于非国有经济企业而言,裁判文书公开后就有了更多类案比较、维护权益的法律证据,因此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考虑,其对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具有更高的需求;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公开同时还是地方法治环境与投资环境的风向标。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更高的地方市场化程度会呼唤更多的裁判文书公开,并对司法公开透明提出更高的要求,即成为推动地方法院积极响应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内生性动力。本文采用地方非国有经济在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来衡量地区的市场化驱动力量,即法院面对的外部社会压力。

五、 条件选择与数据来源

(一) 结果变量

本文的结果变量是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法院在2016年对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响应程度①。研究采用独占性数据对2016年各省区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响应程度进行测量。具体测量方式为:

上述对结果变量的测量不同于过去相关研究中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率的计算,这是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方面,裁判文书公开具有时滞性,例如 2014 年结案的裁判文书可能迟滞到 2018 年才公开。已有研究对裁判文书公开率的滞后测量会高估即时裁判文书公开率。因此,如果希望关注地方法院对中央司法改革的响应程度,就必须考察各地法院在相应时段的实时上传情况。另一方面,根据现实中政策制定与落实的一般规律及田野访谈所知,尽管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 号)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实施,但是现实中地方法院大规模的裁判文书上传高潮贯穿 2016 年整年,观察 2016 年整年的文书上传规模将更加贴近对 2016 年裁判文书公开改革响应的真实情况。

(二) 条件变量

高院院长五院四系法本毕业。本文使用 2016 年各省区高院时任院长教育背景衡量领导特质。高院院长数据来自自建数据库,数据库依据《中国法律年鉴 2017》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院长名单,并据此于人民网、新华网、百度百科搜集院长的履历。

民营经济比例。采用非国有经济在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来衡量各地区民营经济比例,数据来源于 2015 年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

安全考虑。衡量各地区政治安全考虑。本文使用各省份 2015 年的公共安全支出占地方一般公共财政支出比例作为代理变量,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2016》。

财政依赖度。地方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度通过中央的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体现,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公开的 2016 年全国财政决算数据与《中国统计年鉴 2017》。

业务压力。具体测量方式为 2016 年各省区各级法院案件受理数与年底各省区人口数之比,其中人口数作为代理变量衡量各省区法院工作人员配额。数据来源于各省区高院 2016 年工作报告及《中国统计年2017》。

(三) 校准

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中,校准(calibration)是综合案例情境与理论知识,对案例在多大程度上隶属于集合进行量化评估,从而将变量转为研究所需要的模糊集。其数值范围介于 0. 0~1. 0。具体地,校准时需要选择隶属度阈值来确立样本分布的 3 个重要锚点:完全隶属点(1. 0)、完全不隶属点(0. 0)、隶属度高于不隶属度的临界点(交叉点)(Ragin, 2008)。对于隶属度阈值的选择,本文参照既有研究的做法,分别选取样本数据的 95%和 5%分位数作为完全隶属点与完全不隶属点,并结合现实情境与所收集的数据资料选择交叉点。

结果变量与条件变量的测量与校准锚点如表 1 所示。

分析软件可参见:Charles C Ragin,Davey Sean. Fuzzy-Set /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3. 0,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16, http: / / www. socsci. uci. edu / ~ cragin /fsQCA/ software. shtml.

六、 数据分析与结果

(一) 单个条件的必要性分析

必要性与充分性是集合逻辑关系的分析基础。本文首先分析 5 个条件变量及其非状态对裁判文书公开高/ 低响应程度的必要性。如表 2 所示,必要性分析结果显示,5 个条件的一致性水平均低于 0. 9 临界值,这说明本文所用的 5 个条件变量均不是裁判文书公开高/ 低响应程度的必要条件。这一结果也与前文所述响应裁判文书公开及司法改革的条件极为复杂的判断相一致,即需要将领导特质、组织特征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等条件组合在一起,以组态为单位分析条件间的协同效应,才能对地方法院响应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影响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因果识别。

(二) 条件组态的充分性分析

1. 条件组态分析

表 3 汇报了组态分析结果。此外,结合真值表中的原始一致性分布及 PRI 一致性(proportional reduction in inconsistency),本文将原始一致性阈值确定为 0. 85,PRI一致性阈值确定为 0. 7,这也符合主流 QCA 研究中的一般做法。

2. 条件组态分析结果

表 3 呈现了可以驱动裁判文书公开高响应程度的 4 种组态条件。从总体上来看,4 种组态的总体一致性约为 0. 882,高于可接受的一致性水平 0. 80,总体覆盖度约为 0. 710;同时,每一个组态的一致性数值均高于一致性标准 0. 80,分别为 0. 886、0. 843 、0. 851、 0. 936,这表示 4 种组态对于现实情境均具有较高的解释力。

具体地,条件组态 1(民营经济比例高∗业务压力小∗安全考虑低)为外部环境驱动路径。在这一组态条件下,当民营经济活跃、呼吁司法公开透明倾向较强时,结合地方法院业务压力较小且安全压力相对较低的情况,省高院在民营经济的正向驱动下具有更强的响应最高法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驱动力。

条件组态 2(民营经济比例高∗安全考虑低∗高院院长五院四系法本毕业)是组织与外部环境耦合路径。在这一组态条件下,五院四系法本毕业的省高院院长更认同裁判文书公开改革,且响应文书公开改革也并不与地方政治安全要求相冲突;同时其在当地市场民营经济活跃的情况下,地方有裁判文书公开的内生动力,两方面力量共同推动裁判文书公开。

条件组态 3(财政依赖度高∗安全考虑低∗高院院长五院四系法本毕业)是组织与内部制度耦合路径。在这一组态条件下,五院四系法本毕业的高院院长更认同裁判文书公开改革,但是这并非与市场内生动力相作用,而是遵从了响应中央需求、争取绩效表现的逻辑。因此,只有在财政依赖度高且安全压力相对较低的地区,即领导认知与地方响应需要并不会与地方必须实现的更高政治要求产生冲突时,才能带来对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高响应水平。

条件组态 4(财政依赖度高∗安全考虑低∗业务压力大)为制度压力下的地方工作创新路径。在这一组态条件下,省区有争取中央认同、积极响应中央的动力,且改革要求也并不与地方政治安全目标相冲突。但日常业务工作压力较大,很难有工作亮点,因此将公开工作作为该地区的亮点工作进行推动,进而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表现得更加积极。这一研究发现也在研究的田野调查中得到了三角验证。

(三) 稳健性检验

在 QCA 研究中,对结果稳健性的分析是必要步骤。本文采用 QCA 研究中稳健性检验的一般性做法——改变一致性阈值再次进行 QCA 分析。一致性阈值提升后(本文从初始 0. 85 提升到更为严格的 0. 90),进入真值表及布尔代数最小化的案例数量将减少,组态的最大简化实现起来将更为困难。因此,如果稳健性检验得出的结果与原始组态分析结果之间存在子集关系,即可说明原始组态结果的相对稳健性。表 4 汇报了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 4 所示,在一致性阈值提高后,解的总体一致性提升为 0. 913,总体覆盖度降低为 0. 687;同时,新得到的 4 个组态分别为之前组态结果的子集,从而证明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四) 对条件组态结果的讨论

在单独分析驱动裁判文书公开高响应程度的 4 个组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组态间的条件的互动与替代关系。

第一,对比组态 2 和组态 3 可以发现,民营经济比例与地方财政依赖度存在潜在的替代关系,二者分别在两个组态中发挥作用,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驱动逻辑。于民营经济比例更高的省区而言,民营经济的活跃带来更多对司法公开透明的呼唤,而财政依赖度则指向地方对中央压力的积极回应。在制度变迁及现代法治建设中,苏力(2015)提出要关注本土资源与地方传统习惯的重要性。当地方市场化水平已然成为地方性习惯与非正式的制度, 且深刻影响并重塑地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时,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的实践与本土的习惯和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将影响地方法院的响应行为。在本文的研究结果中,当裁判文书公开改革与地方经济路径相契合时,民营经济的活跃会作为内生动力,以倒逼的方式推动裁判文书公开改革;而当司法改革与地方既有本土资源间存在不一致时,司法改革实践需要依托内部制度压力这一外生动力(即本研究中的高财政依赖度)推进。

第二,对比组态 1 与组态 4 可以发现,业务压力在不同地区的抉择考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体地,于一般地区而言,省高院及地方法院的注意力与资源是有限的,较小的业务压力为审核、上传裁判文书等提供更多的可能,从而带来对裁判文书公开改革的更高响应水平;但是,于部分业务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而言,响应改革也可能是为了抓住地方法院建设的机遇,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作为地方法院工作的亮点工程。

第三,综合比较 4 种组态可以发现,地方的安全考虑在各个组态中都占据着重要位置,这充分反映出在改革推行伊始,裁判文书公开存在潜在风险时,确保地方的政治安全是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的底线原则;同时也体现出在传统央地关系中多目标函数的情境下,面对目标函数之间的冲突时,高于公开改革的其他政治要求会影响地方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响应。

综合来看,其一,4 种可以带来裁判文书公开高响应的组态充分说明了导致现实中影响裁判文书公开条件的作用路径极为复杂,4 条路径“殊途同归”均可以带来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高响应。其二,4 种组态清晰地呈现了裁判文书公开这一司法改革在现实中遇到的潜在推动条件与阻碍条件,地方响应改革的推动性条件包括民营经济活跃、省高院院长认可与财政依赖度高等,而影响改革执行落地的潜在阻碍则包括法院的业务压力与地方的政治安全考虑。这充分说明,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改革推行面临复杂的环境和严峻的挑战,考虑地方性整体情境对于改革的落实与成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七、 结论与启示

信息公开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后的重要公共管理实践变革。尽管既有研究明确指出信息公开在提升公众信任与遵从度、提升公共治理水平等方面的正向作(Kosack and Fung, 2014; Porumbescu et al. , 2017;Schmidthu ber et al. , 2021),但是实践显示,自上而下的信息公开改革常遇阻力,信息公开水平在下级组织间存在显著差异。在既有研究大量富有意义的讨论的基础上,本文引入定性比较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再辨析,这为进一步揭示响应信息公开改革影响原因作用路径的复杂性、完善因果推断提供了可能。

本文关注我国近年来的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改革,突破了既有研究在因果推断方法论层面的局限性,构建了一个探究地方响应裁判文书公开影响机制的整合性分析框架,识别了 4 种触发高响应的影响机制。

针对未来的信息公开改革,本文提供了以下 3 个方面的实践启示。第一,关注安全考虑,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指导与信息化建设。针对改革实践可能引致的安全风险,既要完善相关措施,维护社会安全,也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所涉敏感信息的技术甄别与风险预警,在规范性制度框架内安全、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逐步发挥信息公开的正面作用,避免安全风险泛化。第二,回应市场需求,推动形成信息公开改革的内外合力。近年来,市场经济实体的蓬勃发展对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外部社会力量的强烈需求,一方面应当积极回应相关的信息公开的诉求,吸纳来自地方经济发展的内生力量;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调动组织的响应意愿,提升响应能力,形成内外合力,共同推动信息公开改革。第三,优化改革工作,改变单一归因下的工作思路,注意改革工作推进的“组合拳”方法,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本文的研究受限于方法的适用范围,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探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期间长时序的影响因素识别。

*注: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略

转载自 | 公共管理评论,ID:SPPMreview

编辑 | 阮萍晶

初审 | 杨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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