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郭华:175号文不是平台发展的最后通牒

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郭华:175号文不是平台发展的最后通牒
2019年01月24日 11:04 金企鹅沃享财富

在行业备案的关键时刻,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简称“175号文”)引发了市场的一片哀嚎。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解读到“《175号文》不是平台发展的“最后通牒”,而是量化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对作为正规金融补充本质的回归,应该以积极正面的态度迎接和解读。”

《175号文》要求加快网贷行业风险出清,对于行业机构进行有效分类、分类处置,而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的定调却让市场对于行业发展心存疑虑。但同时文件中也提到,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网络小贷公司、助贷公司或为持牌机构导流,这或许也给有资产端获取能力的网贷机构提供一种可转型的方向选择。

细化政策、分类实施势在必行

网贷行业发展至今,为普惠金融践行了市场价值的同时,也由于前期的畸形生长为市场埋下了一定风险隐患。自监管提出备案登记后,行业备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再延期的信号,也让行业饱受质疑。

对此郭华解释道,网贷机构备案是客观事实基础和行业性质所决定的,此次发布《175号文》的主要从5方面考虑:

P2P行业的运营模式涉及多方群体,具有一定的涉众型,仅仅将其视为作为信息中介还难以涵盖其金融功能的本质,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平台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实质上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文件的出台是对理论引导偏向和政策确定偏差的纠正。文件无论是将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货公司,还是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均不单单是信息中介性质。

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属于线上经营,其经营具有超越地域的特点,仅仅依靠地域监管很难管控,就目前发生的问题来看,有些地区基本上是输入型的,在这次地方金融监管范围未明晰将其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地方很难进行管控,需要跨区域监管。

目前,平台数量众多,有大平台也有相当数量的小平台,但从整体效用来看小平台的作用有限且基础设施建设并不完善,可持续发展性较差,需要按照规模进行分类解决存在风险较大的平台问题。

从备案的角度来看,备案前和备案后机构发生风险的性质完全不同,借助于目前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因此需要集中处置风险。通过风险处置控制风险向金融领域传染、传送和传导。

2015年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分为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未来如何严格界定尚未明确,因此细化政策、分类实施势在必行。

“175号文”与中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在处置上需要慎重,不仅需要选择合适途径,还要采用适当方式,更应在分类施策上注意先后顺序,不应因风险处置引发新的风险,影响其市场的信心与造成风险事件。郭华教授解读到。

分类处置缓释风险 积极引导平台合理转型

分级管理、分类处置的方案,让市场对于平台备案持有相对悲观的情绪,一时 “哀嚎遍野”,纷纷表示要向行业“告别”。

但从分层管理的政策实施层面来看,监管也是有据可循:首先行业的自律检查以及合规整改可以反馈和测算当前市场上基本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数量,监管标准的界定不是“一刀切”而是经过合理的测算和评估;其次,根据目前在营平台的数量来看,如果大规模集中处置也可能引发新一轮的风险发酵,与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信号并不一致。

《175号文》提到的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为持牌资管机构导流的处置方式也是监管化解行业风险,引导行业有序前行的一种途径。

对此,郭华解读道“从行业发展来看,符合小贷的可能牌照制,而P2P 平台在性质上属于类助贷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双向撮合,所以说合规机构转型成助贷也是一个方向,因此不要过分悲观的看待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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