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CFA餐连盟上海国际餐饮加盟展
随着多地餐饮协会、烹饪协会发出“餐饮请援呼吁书”后,各地政策开始扶持餐饮行业,上海、广东、杭州等市积极响应,搬出各项“救餐饮”政策。3月24日,深圳率先推出30条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其中,10大“普惠性纾困扶持”主要是减免税费,减免租金等。而受惠企业包括除了餐饮业,还包括制造业、物流行业、文旅行业等市场主体。
这次的疫情无疑于对餐饮有着重大的冲击,但是在当下,各地的各项帮扶餐饮措施也是给餐饮行业雪中送碳,在3月27日,深圳餐饮机构堂食已按75%限流陆续开放,相信在此次政策的帮扶下,餐饮行业也会慢慢复苏,也期待着与您在五月的上海相聚!
上海
上海节选政策
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四)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十五)实施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服务业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鼓励电信运营企业设计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并降低资费,对餐饮、住宿、家政等生活服务业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服务、移动办公服务等。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应收账款、订单等信息向餐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杭州
杭州节选政策
1、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对困难企业减免部分税收。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切实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住房公积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市公积金中心)
水、气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不停止供应;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制定。[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减免市场主体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3条申请减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企业防疫、消杀支出补贴。给予小微企业2022年防疫、消杀支出不超过50%补贴,按照企业规模分档补贴。采取区、县(市)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属地落实。[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业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担保费降至1%以下。对为杭州市服务业、零售业等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上年度日均担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办)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市发改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推行政府采购“免证明化”。服务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制,只需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加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市财政局)
2、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网红街区和店铺。[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市市场监管局)
统筹用好各类市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银保监办)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四川
四川节选政策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放首贷、信用贷。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文产贷”等产品合作银行扩 大贷款规模。支持市(州)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省级财政按照市(州)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10.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1.加强服务业企业信用修复。对存在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12.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
14.指导餐饮行业协会,会同外卖等互联网餐饮平台企业,加强对餐饮企业培训和政策宣讲,充分应用互联网餐饮平台出台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5.2022年,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1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开发适合餐饮企业特点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9.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长沙
长沙节选政策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强制收费行为,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全面取消政府釆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费用。持续做好企业减负稳岗工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保持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对暂时陷入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商贸流通领域等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发放纾困贷款。依法设立1000万元专项贴息资金,对上述纾困贷款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2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各级各类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推动长沙市发展改革委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落地见效,2021年提供不低于120亿元贷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企业发展。
三、实行贷款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对行业骨干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菜篮子”重点企业等,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商务局等共同确定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市政府金融办根据需求名单协调对接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性授信。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做到财政资金应拨早拨、应拨尽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一、把扩大投资作为稳经济的关键一招
成立市、区县(市)两级稳投资工作专班,各区县(市)确保不低于全市增长目标、各国家级园区按既定目标支撑辖区内增长目标,行业主管部门确保分类领域投资及增速不低于全市固投增速。提前启动2022年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铺排、预算内及专项债项目的储备和争取工作,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项目力争2022年一季度前形成实物工作量。分类制定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积极推动重点领域制造业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制定出台激励国有企业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的政策措施。
十二、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实行“一项一策”精准帮扶,将用地指标、建设资金等要素资源优先向重大项目倾斜。梳理一批成熟的、可供项目落地的园区载体目录,优先考虑安排重大项目落地。加强定点联系、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2021年力争中央、省、市重大项目完成序时进度达到120%。
十三、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
提倡在线办理,非特殊情况,项目审批事项一律通过“长沙市‘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强化属地责任,除跨区县(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上级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做到项目审批不出园区、区县(市)。提倡在线评审,尽量采用在线视频评估评审会议,通过电话、网传等方式开展工作。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审批反馈、“一次性告知” “首任接单制”等制度措施。加快推动电子证照全覆盖使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零收费+帮代办”模式,打造“无证明城市”。
十四、科学有序激活居民消费
在坚决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储备一批消费活动政策,对接一批消费活动平台,营造一批消费活动场景,加快恢复长沙“烟火气”。引导和鼓励经营主体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正常营业,非必要不关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企业“诚信之星”评比活动,打造“线上美食城”全域营销的完整生态。储备和适时推出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银发经济” “童经济”等消费政策。打造商、旅、文、金融联动型城市智慧商圈。推广“电子商务平台+社区智能便利店+集成网络终端” 社区商业模式。加快发展免税店。加快“四精五有”品质城市建设,提升消费核心目的地的交通便捷性,完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土地供应、租金减免、税收优惠、用电用水价格支持等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拉动民生消费。
十五、突出为文旅企业纾困
文旅行业各协会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企业实行免收,免收部分由市文旅广电部门从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安排,用于维持协会日常运转开支。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全资子企业经营性房屋土地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文化旅游企业,因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后可适当减免租金。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文化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旅游文化企业可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统筹安排文旅行业复工复产专项经费,支持文旅行业复工复产。在不违背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支持文旅企业,特别是文艺院团、旅游企业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党建活动、党史学习教育有关活动、工会活动、会务活动、重大接待活动、会展、外出考察等提供服务,鼓励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深圳
深圳节选政策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4.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进一步升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省直及各地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通过系统办理减免租金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两次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引导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批准缓缴期间,职工相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补齐缓缴的单位部分和代扣的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3.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省商务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
内蒙古节选政策
1、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1)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支持优势特色地方品种保护利用,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蒙古牛等国家级保种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
2)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筹措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推动“蒙”字标认证。(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2、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1)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贸促会)
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区内企业对接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提供服务成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挥示范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2)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分别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试行“一照多址”、合并压减审批事项,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安排2000万元资金,推动商贸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培育发展“首店经济”,支持零售业创新转型。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住宿行业构建以“数字化、智能化、线上化”为主线的酒店管理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厅)
实施重大文化旅游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长城和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品牌旅游景区等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安排4000万元资金,对当年创建成功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或列入备选名单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安排4500万元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店、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驻场精品旅游演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3)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
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内蒙古老字号称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3、强化要素支撑
1)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6%。(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支持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发挥更大作用,鼓励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力争使用产业基金80亿元以上。以市场化方式新设立100亿元规模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
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有效支持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鼓励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支持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最高奖补1300万元,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2)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引进位居国内排名前30位人力资源企业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经综合考核评估后,对带动就业人数突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4、优化发展环境
1)减轻企业负担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
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继续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再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对设在内蒙古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对从事种养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农用电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牧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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