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爆出某币圈大佬疑似“圈钱离场”的消息,消息的可靠性到底有多大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消息给币圈带来的震感无疑是最高级。经不住时间考验的“空气”项目一旦破发,其社会效应和法律后果也不言而喻,而参与此类项目的主体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及划分,本文将作简要分析。
第一,融资行为定性
我国专门出台针对金融市场中的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私募、证券、股票、信托、保险等都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准入及审批程序,并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对项目及主体进行监管,而对于“空气”区块链融资项目,一方面未经过专门的审批部门批准,另一方面项目主要成员虚构区块链落地项目应用、技术路径甚至团队成员,以看似安全的“背书”为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对于该行为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符合前述条件,并且(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等,将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规定,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应当进行行政调查。
因此,对于无资质、无场景的“空气”项目,或者“空气币”项目,将会面临行政及司法机关的追究。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处理
前述融资行为的参与方多以团队或组织形式,分工较为明确,因此不同主体担任的角色并不一样,作用也不一样,主要包括项目筹划、宣传/站台、技术服务等。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认定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且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以其角色、实际作用来认定,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认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定法律责任。
对于虚假项目提供宣传的,《意见》中还专门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因此,对于为虚假项目提供宣传的代理机构、网站、站台人、朋友圈推送等宣传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公开宣传。
因此,对于前述主体的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将会具体到在项目中的作用、获利大小、影响范围等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其中《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非法集资的行政责任,若行为人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且不停止该集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如以下措施:
(1)要求非法集资人清退资金;
(2)责令非法集资人限期改正并对其予以警告;
(3)对于非法集资人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另外,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集资诈骗罪相关人员的最高刑事处罚甚至可达无期徒刑。
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意见》中认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将会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因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融资的“空气”项目,将会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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