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贷备案指引之重磅解读

上海市网贷备案指引之重磅解读
2018年01月10日 17:10 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据网贷之家披露,上海市金融办1月8日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指引》”)、《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工作指引表》(“《整改验收表》”)、《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征求意见稿)(“《编写指引》”)、《上海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

《指引》中提到,在上海市注册经营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要聘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出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本文主要针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内容及范围进行分析。

法律意见书参考依据

(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

(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三)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

(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

(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

(六)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七)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整治办函(2017)57号);

(八)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沪金融办[2017]226号,含相关细化监管要求)等文件。

法律意见书内容

经办律师需要对以下内容逐条发布意见:

(一) 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相关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解读:该部分主要涉及网贷机构备案需同时提交的文件,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及《编写指引》的要求,网贷机构需提交至金融办的备案登记材料,如信息披露报告、平台基本信息、经营发展战略及规划等文件。具体需要根据上海市金融办开放备案通道后核实。

(二) 网贷机构是否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依法设立、上线运营并有效存续;

解读:该部分要对网贷机构的运营时间,即核查平台以2016年8月24日为时间节点的运作时间,重点核查的内容包括:平台服务器运营时间、网站备案时间等。

(三) 网贷机构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解读:该部分主要核查网贷机构的股权架构,并且穿透至实际控制人,需要要求公司出具股权架构图、及或有的股权/代持协议等文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

(四) 网贷机构运营的从业人员及运营条件情况,包括高管人员从业经验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情况,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情况等;

解读:该部分主要核查的部分主要包括:

(1) 从业人员数量及背景、高管从业经历及背景;

(2) 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尽管相关文件并未对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进行明确限定,但是作为需要明确披露的内容,笔者认为平台应实缴到位;

(3)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情况,根据《整改指引表》,网贷机构需对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情况进行整改,即如注册在上海的,则应迁回至上海市内进行实际经营。

(4) 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五) 网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出借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融资项目审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解读:该部分要求网贷机构应建立的制度包括:(1)内控制度;(2)风险管理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4)客户保护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6)客户分类管理制度;(7)客户投诉处理制度;(8)信息披露制度;(9)项目审核评估制度;(10)防欺诈制度;(11)网络安全及灾备制度等。前述制度均无行业模板可循,网贷机构需要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该等制度,必要时需要律师协助完成。

(六) 网贷机构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申请机构从事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兼营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是否兼营非金融业务;

解读:该部分要对网贷机构的业务经营模式是否合规发表意见,主要根据《整改验收表》的168项整改验收内容,对其业务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 网贷机构产品说明,包括借款标的限额、募集期、担保情况、底层资产、收费项目情况等;

(2) 相关的借款/出借合同签署及实际履行情况;

(3) 底层资产及资金来源说明,是否涉及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

(七) 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及与外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相关情况,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导流合作方、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业务合作方、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合作方、贷后管理及逾期借款催收合作方等;

解读:该部分主要对网贷机构的业务合作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包括:

(1) 落实资金存管情况,即是否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整改验收表》规定,建立银行存管,并实际上完成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的隔离;

(2) 第三方存证情况,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3) 征信机构及金融基础数据支持,网贷平台按照要求接入征信机构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4) 保证业务情况,根据《整改指引表》,网贷机构自身及无资质的关联方不得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

(5) 贷后管理情况,网贷机构需对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式、催收情况等进行说明。

(八) 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其股东、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申请机构的个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有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记录及涉诉、涉及仲裁等情况,以及相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解读:该部分要求网贷机构的股东及高管、关联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主要通过公开渠道,如失信被执行人网站、银行征信、全国企业公示系统、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 网贷机构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事项的内容及其合法性、交易定价合理性情况;网贷机构关联方指持有(控制)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网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网贷机构投资参股的企业,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等;

解读:该部分主要对网贷机构关联方、董监高等关联交易情况的合法合理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融、变相自融、交易真实性等。

(十) 网贷机构是否仍然存在违反本指引第五项所列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经营行为;如仍然存在相关违规经营行为,或相关经营行为虽然已经停止但仍然有相应的存量违规业务没有压降至零的,应逐项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解读:该部分要求对网贷机构现有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如未完成整改的,应对存量业务进行说明,因此,如网贷机构计划申请备案登记的,应严格根据《整改验收表》内容,彻底完成各项业务的整改。

(十一) 网贷机构根据注册地所在区整治办(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彻底停止新增各项违规业务的时间,存量违规业务是否压降至零(未压降至零的应说明违规业务余额及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期间(自收到整改通知以来)总体业务规模(余额)变化等情况等;

解读:该部分要求在上海市注册的网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出具相应的整改计划,并对整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法律意见书则主要根据整改历史数据及现有情况进行说明,对是否达到整改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 可能对网贷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指引》明确出具时间,即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并要求律所需“在备案登记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要求律所和网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真正落实57号文的整改验收工作目标:“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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