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彭知产—商标命名不能随心所欲,一些“禁区”不能踩

鑫彭知产—商标命名不能随心所欲,一些“禁区”不能踩
2022年07月21日 10:53 鑫彭知产

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个性、博公众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底线,就会遭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下面鑫彭知产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商标起名有“底线”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相关联,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二、何为“不良影响”条款

部分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打社会公共利益的擦边球,是商标博得关注的捷径,可以使商标在表达上获得其他商标不具备的显著优势,让消费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记住某个商标。

“不良影响”条款体现在商标法中。其具体规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指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且经复审后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申请商标容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导致被禁止注册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

三、远离“不良影响”红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不良影响”话题度越来越多,因不良影响半路夭折的商标也不在少数。“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条款之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营者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也更加注重商标的个性化表达,但部分经营者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的标新立异,这与知识产权保护初衷相背离。

四、如何判断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判断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需考虑如下因素:

1、标识本身含义,既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作判断。

2、不需具有实际损害,只要标识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3、不考虑主观恶意,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无关。

4、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标识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来规制,避免“不良影响”条款滥用。

“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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