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 诉讼标的额高达1.2亿

观察|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 诉讼标的额高达1.2亿
2024年04月05日 14:39 科技讯财

知识产权在当代创新型社会与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大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使命。近期,国内激光行业内又爆发了一件侵犯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诉讼标的额高达1.2亿元。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范畴。对于知识产权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这是社会各界一直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始终着力加以解决的重点问题。这也体现了我国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权益的力度在不断增加,虽然知识产权案件界定难度大,但是由于利益受损之大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呼声与日俱增的重要原因。

笔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系列工业行业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案例,比如“智能物流机器人”案、“无线吸尘器”案、“尼龙原料工艺”案等鲜活案例,“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专业性强、难度大,让我们深感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和发展的不易。“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以行业猎头招聘挖取同行业竞争对手高级技术人员导致的窃密乱象横生,这种商业秘密侵权更具有隐晦性,法律界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是却因证据不足败诉。随着此类现象的日益增多,法律解释也日益完善。再比如,2022年,某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房产档案数据数字化系统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其主张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商业秘密。崔某原系某数据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参与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崔某离职后任职于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数据公司主张崔某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披露给某技术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故判令某技术公司、崔某立即停止侵犯某数据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某数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

近期,国内激光行业内又爆发了一件侵犯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诉讼标的额高达1.2亿元。据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消息,邦德激光已向法院起诉称,因宏石激光涉嫌非法聘用并利用原邦德激光多名市场及高级技术人员,窃取侵犯邦德激光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诉讼标的额为1.2亿元。目前该案件已经受理,诉前调案号:(2024)鲁01诉前调647号。由于激光设备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加之上游核心零部件国产化率持续提升,国内激光加工设备企业数量众多。其中,小型、低功率的激光切割设备市场相对成熟,竞争日益激烈,大型高功率加工设备、应用于特定高精尖领域的加工设备、智能制造生产线等产品,目前具备较高的进入壁垒。由此可见,本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诉讼双方都属于国内激光切割市场第一梯队,涉及金额更是高达1.2亿元。可以预见,不管最终案件结果如何,本次讼诉也将成为国内激光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又一重要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刘宏云表示:“这些商业机密窃取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的环节和领域问题还较为突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当予以坚决惩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对企业还是国家,都至关重要。期待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因此,我们希望: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保障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安排。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新主体的最大激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塑造新发展阶段的新优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为一体,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配套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提升公信力,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二、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保障权利人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兼有激励功能,鼓励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的创新热情。

三、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体系

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促使技术要素更加活跃有力。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商品化,逐步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严厉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发挥知识产权对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国外企业到我国申请专利的吸引力。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若我们放任商业剽窃现象发展,势必会带来较为恶劣的影响。因为仅依靠“模仿”便可收获高额利润,且不用为此承担研发风险,会严重损害创新企业的利益,大大削弱其创新动力。久而久之,市场上抄袭行为横生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不利于创新发展。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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