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更多人看到,今天转发了好友,清华大学谢丹夏教授的文章。
1991年6月10日,美国加州11岁的女孩婕茜(Jaycee Lee Dugard)在上学途中被诱拐。婕茜失踪后,警方迅速展开大规模搜索,终无果。直至18年后的2009年,涉嫌诱拐婕茜的菲利普(Phillip Garrido)携两名少女(后证明为菲利普与婕茜所生)到访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因其行踪可疑,迅速被当地警方扣留询问。经查证搜查,被诱拐监禁达18年之久的婕茜最终从菲利普住处被成功解救。菲利普及其妻南希迅即被捕。
经调查,菲利普当年诱拐并将婕茜藏匿在家中,并在此后18年中对其进行持续性侵。在此期间,婕茜产下两女,在被解救时,分别为11岁和15岁,生父均为菲利普。
2011年6月2日,菲利普被判服刑431年,而其妻南希也以从犯身份被判服刑36年。
一、打击拐卖人口相关法律的国际比较
英国将拐卖人口的犯罪与非法拘禁类、绑架类犯罪归为一类。2013年12月,英国内政部宣布,终身监禁将作为对人口贩卖行为的处罚之一列入反现代奴役法案。根据这项新的法案,最高处罚将从原来的14年监禁提高到终身监禁。
美国在刑法典犯罪类中专设了“劳役与奴役”类别。美国对拐卖人口犯罪一直坚持从重处罚,判处高达20年监禁,严重情节(包括性侵等)的最高刑可以达到终身监禁。
日本、德国的立法一般将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最高档。
(部分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报)
以上国家针对拐卖人口的惩罚力度普遍极强,甚至可以与凶杀案的惩处力度相当,一般远超对贩毒的惩处打击力度。
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法律对贩毒的判罚为5至40年(100克海洛因,或500克可卡因);情节很严重者判处10年至终身监禁。
二、当前我国打击拐卖人口的相关法律
在我国刑法中,对拐卖人口的规定在第四章,共计以下三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美国等国家对拐卖人口处罚相比,我国的相应处罚明显过轻。
我国刑法关于贩毒的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我国对贩毒的处罚较美国等国更为严厉。美国法律对拐卖人口罪的惩罚力度一般高于对贩毒的处罚,而我国法律则相反。
三、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拐卖人口对人民基本生命安全的威胁在此已不必赘述。这不仅有违我国“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也是对人类文明底线肆无忌惮的蔑视与挑战。
对妇女儿童基本生存权的保护,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而且,随着经济发展,人力资本成为我国持续增长的核心要素。我国大学生中女性比例已超过半数,而拐卖案中也不乏高学历的年轻女性,甚至有很多女研究生被拐卖。拐卖女性无疑是对我国对高等教育巨大投资的破坏乃至亵渎。
因而,社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求提高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处和打击力度。
四、对拐卖人口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我国当前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力度过轻。
而且,寻找、解救被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难度往往极大,常常受到当地宗族等地方势力的强力包庇和阻碍。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当抓捕难度和执法成本过高时,更应当提高惩罚的强度。也就是要通过对拐卖人口行为的严惩,从犯罪动机上吓阻供需两端。
基于以上分析,谨提出如下相关刑法修正建议: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罗列条件同当前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还应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如数字技术等,建立全国性即时救助网络,让被拐妇女儿童早日回家团员。
值此新春佳节之际,衷心祝福天下家庭都能团圆和睦,愿这盛世不再听到被拐者无助的哭声。
文/谢丹夏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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