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L】巴塞尔协议Ⅲ市场风险新监管标准实施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BASEL】巴塞尔协议Ⅲ市场风险新监管标准实施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2020年10月18日 18:10 泡杯茶看金融

巴塞尔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对市场风险提出最低资本要求,搭建了标准法和內模法两大分析框架以及用于防范市场风险的第三支柱资本。但从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中银行业的实际损失情况看,原有框架下的市场风险资本远远不足以抵御如此巨大的市场压力。因此,巴塞尔委员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基于尾部风险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对计量模型进行了优化和改进。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布了对于市场风险监管的重新审视文件(简称FRTB),最终于2016年发布了《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对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全面修订,重新搭建了Basel Ⅲ下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该标准出台后,全球银行业的反应并不积极甚至是负面的,意见主要集中于计量方法过于复杂、市场风险资本大幅上升等方面。综合各方面的反应,巴塞尔委员会于2019年1月正式发布《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最终版,将新监管标准实施时间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至此,BaselⅢ框架下的市场风险监管要求最终定版。从国内市场风险监管看,国内监管机构的整体思路与巴塞尔委员会保持一致,而2016年至2019年的新监管标准,由于其推出的时间尚短,且一直处于持续修订中,国内监管部门尚未引进。因此,深入学习国际新监管标准的监管思路及要求,对我国监管部门以及银行同业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推进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及银行内部管理,国内学者及从业人员一直在持续跟踪分析。Basel Ⅲ最终版推出后,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但从目前进展看,国内对于Basel Ⅲ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整体框架层面,对于具体风险监管要求的研究较少。本文对市场风险新监管标准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性分析,对新标准法和新内模法的计量方法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介绍,深入剖析和讨论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监管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难点,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对后续的研究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一,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具体标准亟待明确,新会计准则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给账簿划分带来较大困难。

一是根据市场风险国际监管新规的要求,除了“以交易为目的”的宗旨不变外,银行账簿与交易账簿之间的划分规定均更加严格细致,金融工具在账簿间的重新归类、以及内部风险转移交易的资本处理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而国内账簿划分要求仍主要源于2004年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且多是原则性要求。因此,有必要借鉴最新的国际新监管要求,对管理体系的全面性和管控要求的刚性管控力度进行明确细化。二是随着IFRS9会计准则在商业银行的推行,业界原本将会计四分类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划分至交易账簿的做法受到了挑战。按照IFRS9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被定义为除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资产,这实际上充当了兜底的角色。部分难以计量的现金流、满足不了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均被归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范畴,如一些非标类资产。但这部分资产很难满足以交易为目的的原则,会计分类与风险管理之间出现了较大背离,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三是随着市场不断创新发展,金融工具的风险实质确认难度也在上升,进而会影响账簿划分的准确性。以基金投资为例,按照国际新监管标准,正常的基金投资应被划分至银行账簿,但当基金投资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就可划分至交易账簿。两个条件分别为,基金可穿透至底层资产、且银行能够获得第三方验证的基金配置;或者银行能获得基金的每日价格,且了解基金的管理章程或监管要求。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基金投资的穿透式管理仍处于磨合阶段,穿透管理应做到什么程度以及基金管理章程的标准确定等,都有待进一步细化探讨。

第二,市场风险管理层级需进一步下沉细化,风险计量、损益管理及资本分配的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市场风险管理需下沉至交易台,基于交易台层级进行审批计量,并开展返回检验和损益归因测试等工作。这与国内银行现行的交易部门定义、交易台职责划分等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后续还需加强交易台与风险资本计量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二是前、中、后台需要进一步统一损益计量规则,并加强损益校准和结果比对。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的交易部门、风险资本计量部门以及后台记账部门对损益计量的规则仍存在一定差异。前、中、后台损益计量远未达到单独计量、逻辑一致、相互比对的要求,部分银行风险中台的损益计量作用趋于弱化,甚至与后台会计损益毫无关系,与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存在较大偏离。三是标准法计量仍主要停留在监管层面,与内部资本分配管理的融合有待进一步深化。尽管新标准法计量的起点为风险敏感度,已经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内部管理需要。但其大量权重、相关系数等均由巴塞尔委员会给定,经济意义可解释性较差,是否适用于中国国情也有待观察。内部管理中,标准法难以分拆管理,交易头寸的资本计量结果主要基于系统内静态数据的划分维度,例如行业分类、评级等信息。如果标准法的划分维度无法完全匹配内部管理需要,那么通过资本引导资源配置的问题就仍然存在,“风险计量与资本管理两张皮”的问题也就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第三,市场风险计量和验证的复杂性大幅提升,数据治理和系统建设面临较大挑战。

一是计量运算逻辑复杂,运算量大幅上升。一方面,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框架需要全面重塑,针对七大风险类别分别开展敏感性计量,并在此基础上搭建风险权重、相关系数加总等整套体系。另一方面,市场风险內模法的计量需要进一步细化,风险计量从风险中台拓展至交易前台同步开展,计量的颗粒度也进一步细化,复杂性和难度均大幅度提升。二是验证要求大幅度提升,更加强调日常风险管理中的持续验证,确保模型不会低估风险。当前的市场风险验证往往局限于系统投产前验证,对模型的持续验证也较多地关注数据完整性、以及返回检验等,并未涵盖损益归因等内容,更缺乏市场重大变化时的模型验证动作。后续,需要根据新监管标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三是存在大量估算数据,容易影响模型的准确性。新监管框架提出了大量的数据和系统要求,涉及利率、汇率以及股票、商品价格等风险敏感信息,对于市场数据的获取数量以及价格的真实性、可获取性均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从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看,确实存在因金融市场深度、广度不够导致基础数据不足的问题,进而会影响模型的准确性。市场公开数据的缺陷需要风险计量人员依据经验对数据进行选择、差值、校准,这也对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Basel Ⅲ国际监管规则在国内的逐步落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将大幅提升。具体至市场风险方面,按照Basel Ⅲ的进度安排,新监管要求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国内具体监管要求尚未出台,但国际新监管标准的监管理念和部分普适性要求,已经可以作为国内市场风险管理的标杆,推动金融业市场风险管理升级,提升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计量和管理水平。本文结合国际新监管标准的要求,建议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

第一,结合新会计准则和金融创新,逐步优化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一是根据国内IFRS9落地实施情况,综合分析会计分类和风险计量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银行账簿与交易账簿,加强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风险识别,加强对基金等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识别,开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二是针对不同交易台,制定明确的交易策略和授权体系,制定相应的限额管理、风险计量和信息报告要求。逐步将基于交易台层级的返回检验和损益归因等先进管理要求引入至本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中。三是要提高前、中、后台在价格等关键计量数据基础和损益计量规则等方面的一致性,理顺风险计量与估值损益管理的流程,加强市场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二,加快推动数据治理和系统建设,为精细化计量提供基础。一是基于风险计量和管理实践的要求,加快对行内外市场风险管理数据的积累和清洗,逐步引入基金、期权等业务的价格信息,确保所选用的数据能够代表市场的真实价格,加强对市场报价的连续性管理,确保市场报价定期有效更新,提高市场风险估值质量。二是细化系统基于交易台层级的估值、计量和管理功能,加强对ES、VaR等关键指标的监测评估和压力测试分析。三是借鉴国际新监管标准,逐步开展以敏感度为基础的新标准法和以ES为核心的內模法计量,细化模型管理和内部验证工作,在现有的返回检验基础上强化持续验证要求。

第三,积极开展试测算,推动新监管落地前期工作。一方面,根据国际新监管标准,基于新标准法给定的风险权重和相关系数,准确评估新监管规则实施的影响,测算本行市场风险资本的变化情况,做好市场风险资本储备工作。另一方面,从银行实践角度,积极探索国际新监管规则在国内落地过程中的适应性,及早发现相关问题及争议点,探索相应的解决方法,为监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则建言献策。

第四,结合国际实践,有序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一是建议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国际新监管标准和国内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新标准法及简化版新标准法的机构适用范围,尽快出台立足于我国实际的监管准则要求。二是建议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风险估值及敏感度测算等需要的基础数据信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数据库或数据池,为市场风险资本管理落地实施,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建议深入了解我国商业银行对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进程和面临的困难,引导商业银行有序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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