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荣华饼家获最高法院确认“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东莞荣华饼家获最高法院确认“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2024年04月26日 21:39 浪眼看深圳

4月25日,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在深举办荣华月饼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香港荣华与顺德苏氏荣华两家企业纠缠多年的“荣华”商标之争,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满足知名商品一般条件,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

(左至右: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厂长袁应驱,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温旭,香港荣华食品制造业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大荣华酒楼行政总厨梁文韬,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立中,广州律协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咏宜)

会上,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温旭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背景和判决内容。2024年1月,荣华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满足知名商品一般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同类商品已有带圈荣华注册商标存在,但两项权利并不存在法律冲突,双方经营者应规范权力行使,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均可辨识。为鼓励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认定荣华公司对“荣华月饼”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荣华公司在国内大陆地区使用“荣华月饼”合法合理。

针对市场上两个荣华品牌如何区分的问题,温旭明确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要注册商标有效的情况下,两者应该是各自规范使用。苏氏荣华在产品及宣传上,要严格使用其带圈荣华注册商标。而香港荣华则使用其长期使用的魏碑书法家字体的繁体荣华月饼。苏氏荣华有权以正当方式依法使用“荣华月饼”四字称呼、客观叙述其月饼商品。但若非依法正常使用、特别是仿冒香港荣华公司方知名商品“荣华月饼”中四字使用方式使用时,仍会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表示,将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规范使用“荣华月饼”品牌,并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公司也呼吁所有市场参与者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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