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荆泽峰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劳动用工管理,保障集团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与集团总部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应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
第3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集团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4条 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5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6条 集团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7条 集团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8条 员工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员工应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 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集团通过组织员工学习职位说明书、集团规章制度,向员工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员工应当如实向集团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10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集团的名称、地址和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拟承担岗位(工种)名称或拟承担岗位(工种)种类;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试用期;
(十)培训;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
(十二)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十三)其他事项。
第12条 上述内容凡集团管理制度中已有规定的,可在合同中注明执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集团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要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合同中单独列出要求,并以合同为准。
第13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14条 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两年。
第15条 新招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一般为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为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试用期为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第16条 新招用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试用期包含在见习期内。
第17条 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集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集团印章。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18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19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20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21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在应聘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集团规章制度,按照集团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集团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4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
员工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2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集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集团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26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集团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27条 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集团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8条 集团依据本规定第20条、第22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22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员工依据本规定第24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集团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员工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基薪计算。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29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集团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30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集团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 集团依据本规定第28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集团应当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3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33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集团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34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集团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35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集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与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集团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员工在集团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36条 集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员工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集团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
(五)集团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六)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条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38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集团造成损失的,除集团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员工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集团为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集团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39条 员工因存在本规定第21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被集团解除合同,且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0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规定,对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1条 员工未解除与本集团的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本集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集团同时保留追究新的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42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员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每差1年支付给集团相当本人1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未履行劳动合同的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年。本人月工资为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在集团工作的月平均基薪。
第43条 培训费用赔偿办法
集团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培训,员工若在服务年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纪被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均视为员工违约,员工对培训费用负有赔偿责任。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教材费、食宿费、交通费等一切由集团为员工培训支付的费用,员工须按下列办法向集团赔偿:
(一)培训期间员工违反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100%的全部费用;
(二)员工在服务年限内违约,按服务年限等分出全部培训费用,以员工已经履行的服务年限(按月计算)递减支付。
第44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招用费用赔偿办法
由集团出资招用的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解除与集团的劳动合同,员工应按规定赔偿集团招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第七章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45条 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到集团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离开集团的手续。在确认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46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应当向员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47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集团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员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48条 以下工作时间视同为员工在本集团的工作时间:
(一)员工根据组织安排调入本集团工作,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
(二)首次分配到集团工作的复转军人的军龄。
第49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集团有规定的,按集团规定执行。
第50条 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51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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