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郑爱华 祝欢)妻子因邻里纠纷受伤,在调解过程中,丈夫在妻子不在场的情况下代为签订调解协议,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该调解协议未得到妻子徐某的追认而无效,从而判决被告赔偿徐某各项损失2164元。
2024年2月,徐某和丈夫与邻居顾某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口角,相互拉扯过程中顾某打中徐某面部,伤及左眼。村民报警后,各方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期间,徐某因故先行离开现场。之后,徐某丈夫和顾某就殴打一事达成和解,双方承诺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徐某丈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上自己和徐某的名字。
经两次就医诊治,徐某被确诊为左眼球钝挫伤,共花费医疗费683元。徐某认为,其既没有口头也没有书面委托丈夫代为签订调解协议,且受伤后不要求赔偿不符合常理,故不认可调解协议内容。徐某遂向法院起诉顾某,索赔3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或者本人明确授权他人实施。本案中涉及的代理权系家事代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的代理权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排除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故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因未得到徐某本人的追认而无效。综合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家事代理权并不涵盖所有与家庭相关的事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排除以下几类行为:一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如收养子女、订立遗嘱等,因涉及个人身份和意愿的重大决策,通常不能由配偶代理;二是不动产交易、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及高风险投资行为,因涉及家庭财产重大变动和潜在风险,往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策;三是分居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是行使形成权,如妻子解除丈夫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在进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或明确授权,否则可能会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引发家庭矛盾和其他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