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市民”】以案说险|经营亏损投保避债?不一定可行

【聚焦“新市民”】以案说险|经营亏损投保避债?不一定可行
2023年03月18日 08:43 北京人寿

案例描述

张先生在北京开了一个连锁餐厅,因疫情期间损失过大,负债过高,现在已无力继续经营,听了某保险业务员说保险可以规避债务,就将店内的全部资金投保了某公司的保险。很快,张先生的餐厅彻底倒闭破产,张先生也因多次动用公司账款用于个人使用,导致连带承担了大量的债务。正在张先生为自己提前投保布局而沾沾自喜时,却突然发现保单被冻结无法办理任何业务,几个月后,张先生的保单被以现金价值解约,且退保的现价用于承担债务。张先生不仅没能成功避债,还因为现价低于保费的损失,导致自身的债务负担更重了。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以上人民法院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执行法院的保单冻结要求。

很多人认为保险金可以避债,是因为《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实际业务中,因为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或其他财产性权益,属于一种金融资产,根据不同情形,仍然可能被法院依法冻结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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