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8年,迎接独角兽企业上市成了A股市场的重要使命。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终于在3月30日与市场见面了。
如此一来,在境外注册的红筹公司,不仅可以回归A股市场了,而且AB股结构以及VIE模式问题也都不复存在了,只要符合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可以了。于是,根据《若干意见》,这些注册地在境外的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发行存托凭证(CDR)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而且还可以通过发行A股的方式直接A股上市。因此,红筹股回归A股市场,道路一片光明。
当然,这种优厚的待遇,只是开给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的。而要成为“试点企业”的条件并不低: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主要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因此,最终能成为“试点企业”的终究只是极少数,这些试点企业也是名符其实的独角兽企业。
不过,尽管只是“试点”,但有三大问题还是必须要予以正视的。一是这些“试点企业”的退市制度问题必须明确。因为“若干意见”放宽了试点企业上市的盈利要求,亏损企业也可以上市。如果独角兽企业上市前已经亏损了三年,按照现行退市制度,这样的公司上市就面临着暂停上市的命运。因此,这类公司的退市也应有专用的退市制度。
二是限售股解禁的问题。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但该规定给突击入股者及PE机构等以可乘之机。应明确规定,IPO之前的股份,在试点企业未盈利之前,全部不能上市流通。
三是红筹股回A的方式是“十A”,而不是私有化后退市回A。“+A”的方式不改变红筹公司原来的上市地点,只是增加A股上市。而私有化后回A,则是废弃了原因的上市地,回到A股市场,这种回A的方式往往动机不纯,更多是为了回A圈钱,而不是为了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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