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屋顶光伏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一系列因光伏安装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了一个精品案例《屋顶光伏发电,属于违建吗?》引发热议,此案不仅关系到新能源项目在执法层面的力度与界限,还涉及到居民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
案件经过:
广州一居民在某供电所同意下,在自家房屋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由中某公司提供光伏电站及其配套系统,前期建设资金也由该公司出资。
然而,城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中某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城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城管部门强制拆除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实施的行为违法。
案例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定,涉案设施不应认定为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四条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第一点第(一)项载明:“对以下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法院指出,因涉案建设项目同时涉及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规定,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建设设施、建(构)筑物的规定,某区城管局仅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的单一意见即认定涉案设施为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居民依附其自有建筑物架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不属于违法建设。
光伏发电设施的管理属于能源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部门发现光伏发电设施涉嫌违法建设时,除应征询规划部门意见,还应征询能源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
如果居民家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存在超高、超大或涉及违规情形,执法部门应就该设施是否可通过整改保留使用征询主管部门意见,不宜简单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并予以整体拆除。
行政机关对于新能源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应兼顾上述多元价值取向。涉案设施是否构成违法建设,是否存在立即拆除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不宜在尚未准确把握光伏新能源设施的建设要求时简单粗暴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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