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端14亿逾期事件,广东银保监局认定招商银行违规!

钱端14亿逾期事件,广东银保监局认定招商银行违规!
2019年09月17日 18:41 新金融深度

——文|木由

——编辑|初九

关于14亿逾期资产,招商银行与钱端陆续扯皮三个月,互相“甩锅”。

据网贷之家报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简称“广东银保监局”)于近日发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事项回复函》(下称“回复函”),回复函提到,招行存在违规推荐钱端产品,建议报案。

目前,钱端已被立案,招行也承认曾推广“员企同心”项目,但9000多位投资人的钱仍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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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保监局定责

广东银保监局发布的回复函提到,关于用户反映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员工涉嫌诱骗购买广东钱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端公司”)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问题。经查,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员工曾于2016年3月向用户推荐“钱端APP”,推荐过程中未完整告知招商银行与钱端APP产品的信息见证关系,未准确对风险进行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第九条的规定。《通知》第九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注:该函签署日期应为2019年)

广东银保监局表示,已约谈该分行相关负责人,督促改进业务管理流程,从严问责。目前广州市天河区公安机关已对钱端公司立案侦查,建议用户向公安机关反映钱端公司相关问题。其他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建议用户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法定途径解决。

今年5月份,钱端发布一则逾期公告,称产品逾期与招行相关。此后,招行与钱端你来我往上演逾期之争,互相“甩锅”。

5月27日,钱端发布《关于招商银行合作纠纷导致项目逾期的公告》,公告显示,有三个投资项目无法按期履约,具体履约时间及方案需与合作方招商银行予以确认,后续可能出现待兑付金额约14亿元。同时要求招商银行对已开展的业务提出处置方案并与其协商确定处置方案,否则钱端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停钱端APP投资端口等紧急措施。

钱端称,根据该公司与招商银行的合作,招商银行负责审核并投放产品信息,该公司负责APP系统的开放、运营和维护。对于未能兑付的原因,钱端表示是招商银行对其发布的项目产品进行了错配,钱端接收的信息只有资产要素无法获取具体资产情况。

对于钱端的指责,招行于同日发布澄清说明,称已于2017年4月终止了与钱端公司的所有合作,目前招商银行与钱端公司及钱端APP无任何关系;并称逾期资产与招商银行无关,不存在招商银行与钱端公司协商处理方案的情况。

5月28日,钱端对招行澄清声明作出回应,称招行声明2017年已终止合作一事与事实不符。2017年4月后,招行仍持续在钱端APP上发布、销售投资产品,且一直对钱端APP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督导。

5月29日,招行再度表示,其与钱端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同时招商银行的法律责任为对投资产品的底层资产提供信息见证服务,并不直接与相关投资者签署协议。

对此,钱端于5月30日回应称,招行实际主导了小企业e家智能投资业务的整体运作,而非仅仅提供融资见证服务。据悉,小企业e家项目的推广名为“员企同心”,分为企业版和个人版。企业版供银行对公业务使用,个人版为钱端APP。另外,钱端称已起诉招商银行,请求判令招商银行就业已开展但逾期未向投资人兑付的业务出具处置方案等,法院已立案。

直至6月26日,钱端与招行的逾期之争终于有了进展,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公告称:“近期,广州天河警方陆续接到多名在钱端APP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事主报警。经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现已经立案侦查。”

两天之后,招商银行总行相关负责人与钱端事件中的投资人在深圳东海社区街道办进行了第二次会面沟通,招行承认通过公司项目“员企同心”推广过钱端,并表示会对此次事件负责到底,至于最后招行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则由法院判决或者政府来决定。

8月30日,关于招行与钱端的合同纠纷案件也有了新进展,在钱端公司起诉招行的3个月后,最终裁定,案件将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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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适当性义务,卖方要赔偿损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于金融产品的销售作出了严格规定。

《会议纪要》第73条提出,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75条提出,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状况,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尽了告知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第76条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为获取该金融产品服务而支付的金钱总额扣除已收回部分的剩余金额作为实际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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